河北一案例入選最高檢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檢察監督典型案事例
時間:2022-05-10 作者: 新聞來源:河北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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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予以特殊關注,并專門設立了公益訴訟條款,明確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檢察公益訴訟法定領域。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編發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檢察監督典型案事例,我省辛集市檢察院辦理的對段某等人侵犯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
該案中,蘇某利用工作之便,收集了辛集市區各小學、初中、高中學生信息27404條,賣給了索要信息的段某,非法牟利6028元。段某轉手將其中的5746條信息賣給了想買生源信息的某培訓學校負責人張某,非法牟利13180元。隨后,蘇某和段某還分別給了牽線搭橋者王某好處費600元和500元。2021年7月2日,該案被移送至辛集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8月31日,辛集市檢察院就該案組織召開聽證會,與會人員一致認為,段某等人的犯罪行為侵害了眾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年12月23日,因張某購買的5746條信息中含重復信息,實際有效信息為4808條,未達到刑事案件的追訴標準,該院對張某作出刑事不起訴決定。同日,該院對段某、蘇某、王某提起刑事訴訟,并對段某、蘇某、王某、張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今年3月18日,辛集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支持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段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蘇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王某因具有自首情節,被單處罰金。同時,法院判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段某、蘇某、王某分別以其獲利數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某刪除全部所掌握的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信息,四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通過辦理此案,檢察機關進一步延伸監督觸角,向辛集市教育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督促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學校和校外培訓機構學生信息保護工作的監管力度,將學生個人信息保護納入日常監管范圍,開展長效監管,從源頭掐滅學生信息泄露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