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研討案情。
據悉,該案源于2020年9月,王某經朋友介紹,向張某借了一筆60萬元的借款,約定將一套住房作為抵押,雙方簽訂商品買賣合同,約定日期為2020年11月9日,如到期無法歸還,將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款期限屆滿,張某多次催討借款,王某拒不還款,張某向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發區人民法院根據張某提供的抵押合同和轉賬憑證,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王某應歸還張某借款60萬元及相應利息,并依據申請執行人張某的申請,對該筆本金和利息進行強制執行。
今年3月,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國有財產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工作中發現,該案中申請執行人張某未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發現該問題后,開發區檢察院決定立案調查,從開發區法院調取和審查相關執行案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區檢察院向開發區稅務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申請執行人張某的利息收入及時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積極探索與法院等多部門建立橫向聯系工作機制。
開發區稅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通知張某依法辦理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事宜。今年4月24日,張某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22789.08元及滯納金1082.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