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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檢要聞
      河北一案例入選2022年度“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時間:2023-02-27  作者:  新聞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字號: | |

      2022年度“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1.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礦山地質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2.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某等四人電捕蚯蚓破壞生態民事公益訴訟案

      3. 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礦產、林地和耕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4.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某非法獵捕黑水雞民事公益訴訟案

      5.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神醫”“神藥”行政公益訴訟案

      6. 山東省青島市檢察機關辦理萬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訴訟案

      7.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住宅小區飲用水鋅含量超標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8.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地理標志農產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9.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業危險廢物規范處置公益訴訟案

      10. 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農藥經營以及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行政公益訴訟案

      11.河北省蔚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鄉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訴訟案

      12. 甘肅省武山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東順渠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13.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廬山西海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14.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檢察院、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體行政公益訴訟案

      15.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16.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蕭縣某某材料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礦山地質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保護 礦山閉坑治理 公開聽證

      【要旨】

      針對同一違法事實造成不同領域生態環境的破壞,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公益訴訟檢察訴前程序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不同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經督促仍未依法履職的,檢察機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撤訴應當以受損公益得到有效保護為前提。

      【基本案情】

      重慶市武隆區某某石材公司礦區位于重慶市武隆區和順鎮烏江支流大溪河旁,礦區距大溪河匯入烏江入河口僅1公里。2012年12月以來,該石材公司在從事石灰巖露天開采過程中因防護措施不當,致大量棄土石渣滾落入大溪河中,造成邊坡植被毀損、河道堵塞。2017年11月13日,某某石材公司經原武隆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原區國土房管局)同意,開展閉坑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工作。因未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執行,恢復工作雖通過驗收,但礦區及大溪河生態環境仍持續處于受損狀態。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5月,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武隆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某某石材公司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嚴重,遂立案調查。

      武隆區檢察院經現場勘查礦區,從行政機關調取書證,走訪周邊村民,查明:某某石材公司自2012年開采以來,因違規開采致棄土石渣沖入大溪河河道。2017年10月21日,原區國土房管局因該礦區位于大溪河保護區范圍內,對大溪河環境保護帶來一定的影響,未予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相關手續。某某石材公司后于同年11月13日提交《某某石材公司石灰巖礦礦山閉坑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申請,報原區國土房管局同意后開展相關工作。但截至武隆區檢察院立案時,礦區地質環境修復工作仍未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執行。

      據此,武隆區檢察院于同年6月20日、21日分別向原區國土房管局、原武隆區水務局(以下簡稱原區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相關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某某石材公司開展礦山閉坑環境治理和河道岸線整治工作。

      2018年8月10日,原區水務局回函稱,礦坑棄渣于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清除,該局將持續跟蹤恢復治理工作。8月17日,原區國土房管局回函稱,某某石材公司已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完成治理。

      2019年1月因行政機構改革,原區國土房管局更名為重慶市武隆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區規資局),原區水務局更名為重慶市武隆區水利局(以下簡稱區水利局)。1月8日,某某石材公司閉坑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通過區規資局、水利局驗收,并據此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基金)共112.7萬元。

      2020年4月,武隆區檢察院在“回頭看”過程中對本案閉坑礦山地質恢復和復墾情況進行航拍,發現閉坑礦山北側、大溪河靠礦區一側等人員不易接近區域,仍有大量棄渣堆積,且侵占河道,生態環境受損嚴重。武隆區檢察院進一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固定河道生態環境受損的事實,復核行政機關履職情況,征詢參與驗收專家意見,委托重慶某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武隆區林業局進行鑒定,查明某某石材公司礦區靠大溪河一側植被損毀面積15余公頃,礦區邊坡棄渣壘積2.6萬立方米,棄渣侵占大溪河河道1.44余公頃。區規資局、區水利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

      【訴訟過程】

      2020年9月14日,武隆區檢察院對區規資局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經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法院,以下簡稱涪陵區法院)審理,11月9日,判令武隆區規資局依法履行對某某石材公司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的監管職責。

      區水利局負有保護大溪河河道及岸線生態環境的職責,武隆區檢察院在引進無人機等技術設備和進一步調查取證后,于2021年1月5日對區水利局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法院認為,已判決區規資局履行礦山地質環境與保護的監管職責,本訴訟請求包含在前述訴訟中,且某某石材公司現已開展治理,生態修復目的即將實現,建議武隆區檢察院撤回起訴。

      武隆區檢察院經層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明確以生態環境得到恢復作為撤訴條件。2021年7月28日,區水利局會同涪陵區法院、區規資局及相關專家查看本案大溪河小三峽河段墜石區域,專家出具了“大溪河小三峽河段基本滿足行洪要求,其墜石區不需再清理”的意見,區水利局據此商議武隆區檢察院撤回起訴。同年8月26日,武隆區檢察院對本案進行公開聽證,聽證員認為本案無專項治理方案,欠缺評判依據,建議區水利局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實施后,再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同年9月,區水利局聘請重慶交通大學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編制《武隆區某某石材公司大溪河小三峽墜石區河道清理專項方案》,邀請相關專家作出 “某某石材公司通過大溪河河道清理驗收”的結論,再次商議武隆區檢察院撤訴。

      2021年12月,經重慶市三級檢察院集中研究認為,現有證據不能達到證明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對武隆區檢察院層報案件作出不予撤回起訴的決定。涪陵區法院于2022年3月至4月兩次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后于同年5月30日作出判決,判令區水利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督促武隆區某某石材公司恢復大溪河河道及岸線的生態環境。

      判決生效后,區規資局委托專業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對礦區進行治理,現已全面完成礦區及邊坡區域治理和復綠工作。區水利局已督促某某石材公司重新制定河道清理方案,恢復岸線植被,并將根據水位高度等適時推進整治工作。

      【典型意義】

      長江流域關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事關“保護長江母親河”重大戰略。針對多行政機關負有監管職責,但未能全面有效履職,檢察機關在全面取證基礎上,對負有不同監督職責的行政機關分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堅持以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作為撤回起訴的必要條件,堅持生態環境應當得到有效保護的原則,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最終使本案得到依法公正的判決。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某等四人電捕蚯蚓破壞生態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生物多樣性保護 電捕蚯蚓 訴前禁止令

      【要旨】

      檢察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采用電擊方式“絕戶式”捕捉野生蚯蚓,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及生物多樣性的行為,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以來,劉某某等四人向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二塘鎮村民提供電捕蚯蚓設備“地龍儀”,并唆使村民以電擊方式捕捉野生蚯蚓,其再以每斤3.5元至4元不等的價格收購,加工后以高價外銷,形成一條捕殺、收購、加工、銷售野生蚯蚓的“黑色產業鏈”。

      【調查和訴訟】

      2022年4月20日,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威寧縣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對該線索依法立案調查。威寧縣檢察院通過實地走訪核實、現場勘驗核查等方式查清了案件事實,在公告期滿后于同年6月16日,依法移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畢節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威寧縣檢察院發現畢節市生態環境局威寧分局和威寧縣林業局負有野生動物保護監管職責,但未全面履職,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分別于2022年5月10日、6月20日對上述兩家行政機關依法立案,并隨后分別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對轄區內電捕蚯蚓行為履行監管職責,推動地方政府成立整治電擊蚯蚓工作專班并出臺《關于禁止非法捕捉收購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有效遏制了電捕野生蚯蚓的違法行為。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該案辦理,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最高檢,在最高檢指導下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依法開展鑒定,認定劉某某等人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為177390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為38655.1元。

      2022年6月23日,畢節市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志愿者、行政執法人員代表、村民代表等參加,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一致認為捕捉野生蚯蚓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應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2年6月24日,畢節市檢察院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畢節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劉某某等人立即停止唆使村民電擊蚯蚓及違法收購、加工、銷售的行為,賠償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77390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38655.1元,承擔鑒定費1萬元,并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日依法提出訴前禁止令和財產保全的建議,建議法院責令劉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提供電擊蚯蚓設備;停止組織電擊蚯蚓;停止收購、加工、郵寄、銷售蚯蚓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并對劉某某等人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畢節市中院于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責令劉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收購、加工、銷售蚯蚓等行為,并對劉某某等人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

      2022年8月26日,畢節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行政執法人員、村民代表等旁聽。劉某某等四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畢節市中院依法決定缺席審理,經審理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移送執行。

      隨后畢節市檢察院組織開展了“小蚯蚓大保護”公益訴訟專項監督,依法發出檢察建議6件,立案辦理民事公益訴訟8件,推動區域內同類問題的解決。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對非法捕捉野生蚯蚓的行為,綜合運用行政、民事公益訴訟監督手段,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同時,要求違法行為人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同時在訴訟中通過訴前禁令和財產保全等方式確保公益及時得到保護。檢察機關從個案推動開展類案監督,從源頭上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安全。

      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礦產、林地和耕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資源保護 非法采礦 違法行為事數形態 規范競合

      【要旨】

      圍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全方位保護礦產、林地、耕地等各類自然資源,對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

      【基本案情】

      2016年,張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下,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街某村一廢棄采石場基礎上成立石料廠,從事石料加工及銷售,非法開挖石料廠東北角山體,造成山體破壞、林地毀損,其中部分林地屬于省級公益林。2019年,其在石料廠南側占用耕地開挖3處池塘,用于沉淀碎石清洗后產生的廢水,對耕地的種植條件造成破壞。該石料廠距長江僅5公里。

      【調查和督促履職】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湖高新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張某某石料廠存在非法采礦、破壞林地和耕地的問題,遂于2021年4月7日,對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區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張某某石料廠破壞林地部分區域屬于省級公益林,耕地部分屬于基本農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職責和員額職數規定》,區自然資源局依法負有轄區礦產、林地和耕地資源的監督保護職責。2021年4月22日,東湖高新區檢察院向區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對張某某石料廠非法采石破壞山體、林地和耕地的問題履行法定職責。

      經持續跟進監督,區自然資源局于2021年8月5日書面回復稱,在耕地方面,該局于2021年5月6日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占用耕地開挖的沉淀池已停止運行并全部回填;在林地方面,該局已于2019年9月27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限期恢復毀林場地原狀并罰款49530元整,罰款已繳納。

      東湖高新區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該局對張某某石料廠破壞礦產資源問題未開展監督執法工作,對破壞林地問題未督促當事人恢復林地原狀,對破壞耕地問題未依法進行處罰。

      【訴訟過程】

      2021年8月25日,東湖高新區檢察院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湖高新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區自然資源局對張某某石料廠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依法全面履行職責。2021年11月16日,東湖高新區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區自然資源局辯稱其對張某某石料廠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已全面履職。關于林地問題,已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當事人已經補種樹木;關于耕地問題,已責令當事人停止并改正違法行為,恢復耕地原狀,且根據《湖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范(試行)》的規定,毀耕的處罰屬于“可以”并處罰款;關于非法采礦問題,因與毀林行為存在競合,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不應給予兩次以上處罰,且其已經在進行非法采礦調查取證工作。

      東湖高新區檢察院認為,區自然資源局雖履行了部分職責,但仍存在怠于履職情形:一是對非法采礦行為未履職。本案中,非法采礦和毀林行為雖然存在行為結果上的牽連關系,但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侵犯了兩個不同的法益,且行政處罰的種類也并不相同,因此不適用“一事不再罰”,應當繼續追究非法采礦的法律責任。二是對毀林和毀耕的行為未完全履職。該局雖然對毀林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但未對“限期恢復毀林場地原狀”的處罰事項監督履行到位;對毀耕行為未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并處罰款,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湖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范(試行)》系地方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不能排除《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適用。

      2022年4月30日,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東湖高新區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區自然資源局未提出上訴。截至目前,區自然資源局對本案非法采礦問題已完成非法開采建筑用砂巖礦的調查,下一步根據礦產資源價值認定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對林地恢復的問題已督促當事人完成林木補植,并邀請專業技術單位現場驗收;對耕地破壞問題已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長江流域森林、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對于長江經濟帶可持續發展起著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對于長江流域范圍內同時侵害多種自然資源的行為,行政機關經檢察建議督促后,仍以“一事不再罰”等理由怠于履職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訴訟,促進行政機關厘清行政違法行為的事數形態,推動行政機關規范執法,助力全方位維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環境。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某非法獵捕黑水雞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生物多樣性保護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刑事撤案 當事人自認

      【要旨】

      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行為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檢察機關可以按照民事訴訟證據有關規則要求,依法認定有關案件事實,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主體民事責任。對于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間,劉某某在洪澤湖東岸盱眙縣馬壩鎮某村農田埂上,采用聲波誘捕方式,先后四次獵獲黑水雞61 只,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時,繳獲黑水雞活體27只。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黑水雞系國家保護目錄中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為300元/只。

      【調查和訴訟】

      2019年10月,公安機關以劉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對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盱眙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由于劉某某僅承認現場抓獲時獵捕27只黑水雞,否認另外三次獵捕34只的事實,未達到立案標準,故不構成非法狩獵罪,退回公安機關作撤銷案件處理。由于該案具有公益訴訟價值,2020年6月4日,盱眙縣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并于同日發布訴前公告。

      調查核實中,多人證實曾在劉某某家中食用過黑水雞,承辦檢察官依據民事證據規則作出預判:庭審中如果劉某某繼續否認獵捕其他34只黑水雞的事實,需提出證據證明他人在其家中食用的黑水雞來源合法,如果不能提供,則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如果劉某某自認,則無需由檢察機關提供證明。遂決定以獵捕61只黑水雞的事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法院、檢察院分別報請上級院指定管轄,盱眙縣檢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盱眙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盱眙縣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劉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人民幣18300元(61只×300元),并在縣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3月15日,盱眙縣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庭審中,劉某某對獵捕61只黑水雞的事實全部自認。盱眙縣法院于3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劉某某于庭審結束后全額繳納賠償款,并在《盱眙日報》刊登了道歉信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由于證據出現變化,無法進行刑事追訴的,并不影響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檢察機關認為符合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標準的,可以根據刑事與民事證據不同的評價體系和標準,準確把握民事證據適用規則,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庭審中,可以充分運用當事人自認等規則,取得法院對訴訟請求的支持。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神醫”“神藥”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藥店違規診療 老年人權益保護

      【要旨】

      以“神醫”“神藥”作虛假宣傳,針對老年人到中草藥店治療、用藥,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專項整治中醫藥養生亂象,規范中醫藥診療行業經營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一些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醫診所備案證》的中草藥店,店內從業人員無證上崗,銷售來源不明的草藥,并進行虛假治療功效宣傳,誘騙眾多老年人消費者到店購買、接受治療。

      【調查和督促履職】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白云區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經立案調查查明,一些無證中草藥店存在虛假宣傳中草藥療效、違規診療等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眾多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中草藥療效和違規診療,延誤消費者前往正規醫院就醫,危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權,已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12月30日,白云區檢察院督促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白云區衛生健康局,對轄區內同類店鋪虛假宣傳及非法行醫等違法行為進行了全面排查整治,關停了涉案中草藥店,拆除了夸大宣傳廣告標語,要求店內診療人員依法懸掛、佩戴證照營業。集中在全區開展打擊非法行醫、非法“中醫養生保健”違法經營專項整治。共排查違法中藥店145家、責令整改5家、立案查處1家,依法行政處理涉嫌非法行醫3件。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白云區衛生健康局安排156塊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宣傳視頻、派發宣傳資料3850余張,提示廣大消費者提高用藥就醫安全意識。

      2022年5月,白云區檢察院與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簽訂了《關于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同推進食品藥品領域虛假宣傳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完善了長效工作機制。以此案為藍本制作《他不是藥神》宣傳視頻,在“學習強國”等平臺發布,提示廣大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科學用藥就醫。

      【典型意義】

      中醫藥診療保健領域一些中草藥店利用“神醫”“神藥”等虛假宣傳,開展非法診療活動,銷售假劣中草藥,侵害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藥診療造成負面影響。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訴訟職責,督促行政機關開展中醫藥診療專項整治行動,整治養生保健領域虛假宣傳、銷售假劣藥亂象,規范中醫藥診療行業管理,保護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就醫用藥安全。

      山東省青島市檢察機關辦理萬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 保健食品 從業禁止

      【要旨】

      檢察機關構建食品安全領域“刑事司法+公益訴訟+行政執法”常態化協同治理機制,依法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并承擔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落實食品領域從業禁止制度。

      【基本案情】

      萬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情況下,生產大量違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減肥膠囊。違法產品銷售至安徽、廣東和山東等多省,違法行為持續近兩年之久,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擾亂減肥產品市場正常經營秩序,侵害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12月21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萬某等人有期徒刑及從業禁止五年等刑事處罰。

      【調查與訴訟】

      2021年4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島市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經收集固定證據,與偵查機關、刑事公訴部門溝通協作。委托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調取2017年至2019年期間萬某等人銷售案涉保健品支付寶賬戶交易聯單,并委托會計司法審查后,認定萬某等人銷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共計198859元。2022年2月,檢察機關依法對萬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銷售金額10倍懲罰性賠償金1988590元訴求。2022年8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青島市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涉案人員“從業禁止”限制相關規定,指導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市南區檢察院)對該案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對發現的同類違反從業禁止案,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區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建議,一并督促該區行政審批局禁止包含萬某等人在內的違法行為人取得與從事食品有關的生產、經營證照等資格。并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資質發放情況開展摸排調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2022年4月28日,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查明的違法行為人進行從業禁止。2022年5月9日,區行政審批局書面申請市局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萬某等違法行為人進行了警示性鎖定,并開展資質調查專項行動。截至2022年12月,區市場監管局及區行政審批局已將117人納入“黑名單”管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市南區檢察院與區市場監管局、區行政審批局會簽《關于建立“食品藥品領域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協作機制的意見》,建立了從業禁止人員長效監管機制。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構建“檢察官主持+技術人員輔助”協作機制,實現技術部門運用技術手段協助公益訴訟部門開展固定、分析、判斷證據等相關辦案活動,體現了檢察技術與公益訴訟辦案深度融合的趨勢。辦案中堅持溯源治理,向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通過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有效整治違法從業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共同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住宅小區飲用水鋅含量超標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住宅小區飲用水安全 磋商 為民辦實事 化解爭議

      【要旨】

      建筑工程公司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鍍鋅管安裝自來水供水管道,導致住宅小區自來水含鋅量超標,相關職能部門未依法履行飲用水安全監管職責,檢察機關可以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守護好飲用水安全“最后一公里”,讓百姓喝上放心水。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岳陽樓區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稱岳陽市某小區一期住宅自來水水質存在嚴重的鋅超標的問題,多次反映、投訴長期不能得到解決。岳陽市湖濱某小區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有住戶1016戶4000余人。自發現小區自來水含鋅量超標后,小區居民不敢喝自來水,一直從外面購買瓶裝礦泉水,給群眾的生活造成極度不便。

      【調查和督促履職】

      發現該案線索后,岳陽樓區檢察院組成檢察官辦案組進行初步調查,查明岳陽市湖濱某小區由某建筑公司承建,該公司施工過程中部分自來水供水管道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鍍鋅管。2020年10月,陸續入住的小區居民發現自來水呈乳白色、水面出現油面。發現水質異常后,小區業主先后向水務集團進行投訴,向地產公司、岳陽樓區和南湖新區的住建、街道等相關部門提交訴求函,向法院起訴開發商侵權等多輪談判與維權。相關職能部門介入后,地產公司進行了兩次整改,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小區入戶自來水鋅元素含量仍高于小區總表前鋅元素含量,且遠高于周邊小區水質中鋅元素含量。

      2021年11月23日,岳陽樓區檢察院對岳陽市南湖新區住房建設局(以下簡稱南湖新區住建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為推動案件妥善辦理,辦案人員先后走訪了住建局、街道辦、水務集團、承建商、該小區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商談相關整改事宜。

      檢察官辦案組通過查詢法律法規資料、隨機調取水質檢測報告、主要設備材料表、小區水質投訴情況報告等書證材料以及實地走訪、詢問小區業主、走訪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調查查明,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結算與開發商發生糾紛,對部分自來水供水管道安裝時使用的鍍鋅管,系《建設部、國家經貿委、質量技監局、建材局關于在住宅建設中淘汰落后產品的通知》(〔1999〕295號)明確規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鎮新建住宅中被禁止使用于室內給水管道的冷鍍鋅鋼管。

      經水務部門組織檢測,該小區自來水總表前的鋅元素含量低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飲用水中鋅含量(不得高于1.0mg/L)的標準,但小區內多處監測點入戶自來水的鋅元素含量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且明顯高于自來水總表前的鋅元素含量。住建、街道等相關部門介入后,房產公司進行了兩次整改,但檢測報告顯示仍有2個水質監測點鋅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分別為1.19mg/L、8.52mg/L,另有多個水質監測點鋅含量超過該小區所在的湖濱片區水質鋅含量平均值(0.003mg/L)。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建筑材料使用以及供水管網建設實施監督管理。為解決市、區住建部門管理職能交叉、矛盾久拖不決的問題,辦案人員與市、區住建部門、南湖新區區工委、區委政法委等單位溝通協調,厘清相關職責,各方共同確定對于涉案小區開發建設過程中供水管網建設、使用建材不合格導致的供水安全問題,由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南湖新區所在住建部門負責。

      2021年12月6日,為推動問題及時有效整改,岳陽樓區檢察院聯合岳陽市“洞庭清波”領導小組組織南湖新區住房建設局、水務集團及住宅小區工程建筑商代表和業主代表召開訴前磋商會。會上,檢察機關提出整改建議,建議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全面檢測和更換問題水管,并在整改完成后進行檢測,確保該小區自來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且水中鋅元素含量不明顯高于總表前鋅元素含量及該片區均值。磋商會召開后,行政機關針對工程水管質量問題,向該小區承建商、開發商、監理單位下發不良記錄告知書,并在建筑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中向社會公示;對施工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委托水務集團制定了該小區水質整改方案,同時向承建商送達了整改通知書。

      為確保整改方案落到實處,岳陽樓區檢察院持續跟蹤監督整改情況,多次到施工現場了解整改進度。整改工程竣工后,該院建議相關部門將原計劃的水質檢測點由30余個增加到60個,最大化地擴大檢測覆蓋面。2022年2月24日,該院邀請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小區業主代表共同到現場監督第三方檢測機構取樣送檢。最終檢測結果顯示鋅含量低于國家限定標準,達到該片區水質平均值。2022年3月1日,檢察機關召集岳陽市“洞庭清波”領導小組、行政機關、地方政府代表、水務集團、小區工程建筑商代表及業主代表召開整改評議會。會上,業主代表對整改結果進行了評議,認可了整改效果,認為檢察機關真正為民辦了實事。

      【典型意義】

      飲用水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是最重要的民生問題。開發商、承建商在住宅小區管道建設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鍍鋅管,造成小區飲用水水質鋅含量超標數倍,直接危害住宅小區飲用水安全,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侵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老大難”問題,檢察機關以行政公益訴訟為切入口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履職,凝聚各方共識,以“我管”促“都管”,推動公益侵害問題在最短時間內有效解決,有效化解小區業主與承建商、開發商的爭議,讓小區居民喝上放心水,有力保障了住宅小區居民飲用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解決了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難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地理標志農產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地理標志農產品 知識產權保護 鄉村產業振興

      【要 旨】

      針對不法商販長期銷售假冒地理標志農產品,侵害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者的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助推名優特農產品的原產地保護,助力鞏固脫貧攻堅戰成果,推進鄉村產業振興。

      【基本案情】

      吉木薩爾白皮大蒜作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名優特產品,因其“綠嘴白皮”形象美觀、辛辣多汁、大蒜素含量高、耐儲存等優勢,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已于2016年3月31日經農業部審定,正式登記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與上海嘉定蒜、江蘇太倉蒜、山東蒜并稱“中國四大名蒜”。每年8月是吉木薩爾白皮大蒜的收獲季節,但是從5月開始,在吉木薩爾縣和相鄰縣市的農貿市場,以及多家網絡電商平臺上,出現很多商販謊稱其出售的大蒜是當年的“吉木薩爾白皮大蒜”,與該品種大蒜收獲時令不符。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5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吉木薩爾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本案線索,5月16日決定立案辦理。辦案人員對轄區內物流園、工業園區等縣城交通樞紐地段進行走訪調查,發現幾處商戶組織工人在公路兩旁現場編大蒜辮子批發售賣,這些大蒜的原產地均為河南、山東等地,部分商販還專門在河南、山東等地承包土地種植大蒜,待收獲后不惜千里迢迢轉運至吉木薩爾縣,到貨就轉手批發給相鄰縣市的零售商戶。辦案人員隨后深入相鄰縣市的農貿市場進行調查,發現有很多商家均借“吉木薩爾白皮大蒜”的名義銷售非吉木薩爾縣原產地種植的大蒜,引導消費者基于認知混淆而增強購買意愿,利用吉木薩爾白皮大蒜獨特的地理信譽,打開并拓展產品銷路,提升產品銷量。

      吉木薩爾縣檢察院通過走訪相關行政機關、查閱案卷資料和相關法律規范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機關三定方案,縣農業農村部門作為地理標志農產品主管單位既未對產品包裝、流通、質量檢測等事項制定明確的標準,也未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導致銷售假冒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行為長期監管缺位,侵害了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者的知識產權及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022年5月19日,吉木薩爾縣檢察院向縣農業農村部門公開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對銷售假冒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侵權行為;完善相關管理規則、質檢標準等規范,切實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工作??h農業農村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于同年7月16日書面回復稱,該部門已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行政機關及時對接,就規范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包裝標識、流通場地等問題召開專門會議,并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要求商販在指定的大蒜市場交易,禁止對大蒜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吉木薩爾縣檢察院在對該案跟進監督中發現,雖然市場上批發銷售假冒吉木薩爾白皮大蒜的行為已得到有效制止,但質量管理規范的制定、品牌外包裝設計等工作仍進展緩慢,消費者對真假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區分等仍缺乏科學、直觀的標準。為有效遏制違法行為,助力推進地方名優特農產品保護工作,2022年7月18日,吉木薩爾縣檢察院組織縣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圓桌會議,推進地理標志農產品管理規范的制定、外包裝設計等工作,爭取在吉木薩爾白皮大蒜收獲之前全面完成品牌設計、宣傳工作。會后,行政機關聘請專業技術公司,從外包裝設計、品牌宣傳、品牌參展等方面進行全面規劃,推進加強品牌建設,制定了《吉木薩爾白皮大蒜地理標志產品標志使用規范》,規定了質量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標準。同時通過電視臺、網絡、機場廣告屏同步播放吉木薩爾白皮大蒜廣告等各種形式,加強品牌宣傳。

      2022年8月初,吉木薩爾白皮大蒜上市以后,吉木薩爾縣檢察院邀請縣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對辦案效果進行實地踏勘,市場上吉木薩爾白皮大蒜的銷售違法行為已得到全面規范。

      【典型意義】

      地理標志是重要的知識產權類型,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推進鄉村振興的有力支撐,是保護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的鮮活載體。地理標志農產品所具有的獨特品質、獨特歷史文化特征,蘊含著潛在的資源優勢和文化內涵,有助于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輻射力,引領農業品牌化發展,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本案中,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建立完善地理標志農產品監管機制,維護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助推當地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為傳承農耕文化、推進鄉村振興、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貢獻檢察力量。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業危險廢物規范處置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危險廢物 酸洗行業治理 數字賦能

      【要旨】

      針對在居民區存續近三十年的酸洗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同步啟動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程序,在妥善處置污染物和追究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促使企業酸洗生產線從居民生活區搬離。依托數字平臺構建類案監督模型,精準鎖定區域內違規酸洗企業及出現的危險廢物排釋問題,有效推動酸洗行業專項整治,形成長效監管機制。

      【基本案情】

      1995年7月至2021年5月,開設于金華市金東區某鎮居民區的某鋼帶廠,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設置配套環保設施的情況下,擅自回收各種沾染了涂料、礦物油、有機溶劑的廢舊包裝桶進行冷軋板生產。上述廢舊包裝桶經過酸洗或堿洗工藝處理產生的150余噸廢水、廢渣被長期儲存在未做任何防滲漏處理的隱蔽廢物收集池中,廢水廢渣中的有害物質、揮發產生的有害氣體持續排釋,進入周邊大氣、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嚴重環境污染。附近居民長期向有關部門反映“該鋼帶廠常年飄出刺鼻氣味,雨天排水溝還常有黃綠色泛油液體流出,影響居住環境和居民身體健康”,但相關問題卻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1月18日,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東區檢察院)根據該院出臺的互涉案件雙向協辦機制,將公安移送的潘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環境案轉至公益訴訟部門。金東區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迅速組建專案組,通過實地考察、現場勘驗和提取物證等方式全面調查取證,同步啟動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向金華市生態環境局金東分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分局)發出第一份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金華市某鋼帶廠非法處置的危險廢物進行合理處置,防止污染擴大。

      收到檢察建議后,區生態環境分局立即組建專班,對該鋼帶廠開展執法檢查,并根據檢察建議內容和行政執法檢查情況制定危險廢物處理方案,責令該廠與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簽訂《危廢處置協議》,將150噸危險廢物進行標準化處理。檢察機關還依托專家咨詢意見,促成該廠對危險廢物的全過程規范化管理及污染流水線的搬遷,目前該廠金屬表面處理生產線已升級搬離開展規范化生產,原廠區僅用于鐵板壓制處理。在督促行政機關落實第一份檢察建議的過程中,金東區檢察院通過梳理排摸,發現類似情形不是酸洗行業個例。為踐行“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模式,金東區檢察院借助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構建“酸洗行業違法處置危廢物”類案監督模型,開展數據碰撞,鎖定違規處置酸洗廢物企業9家。金東區檢察院就此情況向區生態環境分局發出第二份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上述企業進行查處,并切實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酸洗行業開展行業治理。區生態環境分局立即對全區用酸企業開展執法檢查,共排查企業32家,其中7家被立案查處,4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為酸洗行業全面整肅打開局面。

      為進一步加強公益保護法律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聯動,檢察機關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制定《關于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持續凝聚公益保護司法執法合力。

      【典型意義】

      針對酸洗企業非法排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痛點、難點問題,檢察機關在能動履職中貫通運用刑事、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綜合施策發揮法律監督的整體效能,實現公共利益保護最大化。檢察機關一方面構建“梳理類案、探究路徑、果斷建模、數字賦能、覆蓋監督”模型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提供了智力保障和路徑支撐,有效推動酸洗行業完善行業自律;另一方面,對生態環境部門執法行為進行“親歷監督、伴隨協同、綜合施策、閉環整治”,凝聚司法執法公益保護合力,有效提升環境執法和公益監督質效。

      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農藥經營以及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農業面源污染 問卷調查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

      【要旨】

      針對調查樣本量大,行政機關履職存在爭議的農村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問題,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在辦案力量有限的情況下,制作“選項式”問卷調查單,邀請被監督機關派員參與,提升核查的效率和對調查結果的認可。檢察機關通過向縣委政府報告及組織座談等方式,共同解決分歧、化解矛盾、保護公益,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

      【基本案情】

      固始縣城鄉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管理不規范問題長期存在,大量農藥包裝袋等被隨意棄置。2018年,固始縣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縣農業農村局)曾聯合信陽市生態環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簡稱縣生態環境分局)就農藥包裝廢棄物治理聯合開展過專項活動,出臺了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鼓勵方案。但因兩部門職責權限不清、溝通配合不暢、經費保障不足等原因,該項工作未能深入開展,致使農藥包裝廢棄物長期處于無人監管狀態,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調查和監督履職】

      2021年5月7日,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固始縣檢察院)在開展涉農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中發現該線索,在辦案力量有限的情況下,遂以“選項式”問卷調查的方式,對縣域內30個鄉鎮67家農藥經營店進行核查,詢問農藥經營者及部分群眾,深入田間溝渠,核實了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環境現狀,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監管混亂以及農藥經營者疏于監管的相關證據。經查:2017年,固始縣被列入河南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縣,但因種種原因,該項工作未能持續開展,固始縣農藥經營管理及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長期存在履行職責不充分、信息登記不規范、普法宣傳不到位、清運處理不及時等問題,社會公共利益長期受到侵害。

      2021年7月9日,固始縣檢察院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縣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積極履職,開展行業專項整治活動。針對回收機制運行不暢及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問題,固始縣檢察院向縣政府提交了《固始縣農藥經營及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情況調查報告》,并多次組織縣農業農村局及縣生態環境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座談會,分析原因,協商對策,完善整改方案,推動問題解決。

      檢察建議發出后,縣農業農村局積極回應,并邀請固始縣檢察院全程跟進監督。2021年7月16日,該局制定并實施了為期兩個月的專項行動,先后召開兩次專題工作會議,出動執法人員397人次,對全縣196家農藥經營店進行了全面排查,發放宣傳單5000余份、告知書428份,配發《農藥產品經營檔案》620本,現場糾正違法行為11起,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266份。為強化日常監管,該局建立了全縣農藥經營單位名錄庫與執法人員名錄庫,實行日常監管雙隨機,并積極申請農藥廢棄物處理經費,深入治理農業面源污染。

      2021年9月1日,縣農業農村局邀請固始縣檢察院全程監督“雙隨機”執法檢查,固始縣電視臺予以跟蹤報道,提升群眾的知曉度和參與度。2021年9月6日,縣農業農村局將整改情況和整改效果書面回復固始縣檢察院。2021年9月中旬,固始縣檢察院對該案整改情況進行了實地跟蹤調查,發現縣農業農村局已全面完善了農藥經營單位的溯源管理制度,并利用縣政府劃撥的專項經費,清收并完成農藥包裝廢棄物無害化處理60余噸。

      【典型意義】

      有效管控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是推動農業綠色發展的重要環節。本案中,檢察機關多方借力、全程監督,通過向縣委政府報告、媒體跟進報道整改結果等方式,妥善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老大難”問題。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顧全大局,注重矛盾化解,充分發揮協同治理效能,推動具體問題和社會治理問題的綜合解決,服務鄉村振興。

      河北省蔚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鄉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人居環境治理 公開聽證 公開送達 企業紓困

      【要旨】

      針對部分鄉村非法傾倒、隨意填埋生活垃圾治理難題,檢察機關以“公開聽證+公開送達”的形式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整治并持續跟進監督,對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改善了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同時助力企業發展和鄉村振興。

      【基本案情】

      張家口市蔚縣,系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是冰雪運動與休閑旅游勝地。檢察機關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能過程中發現轄區不少鄉村存在生活垃圾非法傾倒、隨意填埋的普遍問題,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垃圾危及土壤、水源和空氣質量,影響農村人居環境及首都水源功能涵養區和生態環境支撐區建設。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初,蔚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蔚縣檢察院)在推進“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上述線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調查,依法查明:全縣19個鄉鎮存在生活垃圾非法傾倒,大量垃圾堆積、填埋在田間地頭、村邊、河邊溝渠的問題,且其中5個垃圾填埋點緊鄰水源地,而相關行政機關和鄉鎮政府怠于履職,嚴重破壞了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影響文化古城形象。同時查明,當地新投產試運營的環保能源熱電廠卻因垃圾供應量不足、企業成本過高等問題,制約該企業創新綠色高質量發展。

      為明晰監管職責,凝聚多方治理共識,促使多家行政機關同向發力,2022年1月28日,蔚縣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府領導,鄉鎮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加,經討論后現場向蔚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和8個鄉鎮政府公開送達訴前檢察建議。城管局和鄉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積極整改,清理各類垃圾計5000余噸,恢復土地100余畝,疏通清理河道10公里,新建垃圾轉運站22個,落實每日清運制度。有效解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困難后,該環保能源熱電廠原本面臨的發電原材料供應不足、企業成本過高等困境也迎刃而解。根據該熱電廠統計,垃圾處置量由整改前的日均180余噸提高到整改后的350余噸,大量生活垃圾得到無害化處理,企業運營成本也每月降低100余萬元,實現產業振興,帶動鄉村就業。

      【訴訟過程】

      2022年4月2日,蔚縣檢察院跟進監督發現,暖泉鎮北關堡村的一處垃圾填埋點清理不徹底,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且未恢復土地原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2022年4月14日,蔚縣檢察院依法向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暖泉鎮人民政府組織對垃圾填埋點徹底清理和綠化,共清理生活垃圾300余方,建筑垃圾500余方,回填土方600余方,栽種苗木8600余株。鑒于暖泉鎮人民政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經依法履行職責,訴訟請求全部實現,蔚縣檢察院于2022年6月23日撤回起訴。

      為進一步深化源頭治理、綜合治理,蔚縣檢察院認真梳理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向縣政府進行專題匯報,推動縣政府出臺《蔚縣村莊整治提升工作實施方案》,建立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張家口市檢察院認真總結蔚縣檢察院辦案經驗,組織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專項行動,市檢察院與市城管局共同簽署《關于加強公益訴訟工作協作的意見》,集中開展全域人居環境治理,共計辦理案件230件,督促清理轉運垃圾5.67萬噸,與4個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建立聯動機制,人居環境進一步改善。

      【典型意義】

      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新農村,實現鄉村振興戰略,既是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生動實踐,也是張家口“首都兩區”建設的應有之責。本案中,檢察機關圍繞鄉村人居環境治理難題,綜合運用公開聽證、公開送達、檢察建議、跟進監督、提起訴訟,“回頭看”等辦案方式,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職,助推當地政府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綜合治理,替企業發展紓困解難,帶動地方產業振興,為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貢獻了檢察智慧和力量。

      甘肅省武山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東順渠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水生態環境污染 農田水利工程保護

      【要旨】

      因多個行政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導致水生態環境污染未得到有效整治的,檢察機關可以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協同履行法定職責,推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甘肅省天水市武山縣境內東順渠始建于清乾隆二十六年(1762年),主干渠全長14.85千米,支渠25千米,承擔該縣城關、洛門兩鎮11個村1.22萬畝農田的灌溉任務,為武山縣重要的水利灌溉工程,同時兼顧防汛功能。近年來,沿渠部分村鎮將生產生活污水、垃圾、糞便等直接排入渠中,導致渠道內水質惡化,其中3.9公里渠道被嚴重堵塞,常年斷流,4000余畝農田無法正常灌溉,嚴重減損東順渠灌溉、防汛功能,對農業生產造成不利影響。因生態環境、河道岸線管理、污水管網建設等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職責,整治工作未能有效開展,公益受損問題長期存在。

      【調查和督促履職】

      甘肅省天水市武山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武山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武山縣東順渠垃圾淤積問題,遂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調查。通過實地走訪、向周圍群眾調查詢問、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銜接等方式查明:原東順渠渠首至紅溝段大部分灌面已擴容為居住區,沿渠群眾將生活垃圾和污水排入渠中,導致渠道內水質嚴重污染,并且長期的垃圾淤積致使渠道橋洞堵塞,無法通水運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武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武山縣水務局、武山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分別對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及垃圾排放、水利工程建設和衛生環境管理具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為厘清相關主管部門權責,有效整合資源,形成整改合力,2022年5月10日,武山縣檢察院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相關行政職能部門重點圍繞各自職能分工,共同商議最佳整治方案。聽證會后,武山縣檢察院結合聽證情況,分別向武山縣水務局、武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武山縣城關鎮人民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全面整治向東順渠渠道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行為,拆除搭建在渠道上的違章建筑,確保東順渠正常運行,保證合理灌溉,充分發揮水利效益。

      收到檢察建議后,武山縣水務局、武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武山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召開了武山縣東順渠清淤維修部署會議,成立由31個工程隊組成的22個班組對該渠段進行全面清理疏通。每天累計投入機械198臺(套),累計投入人工約1900余個,清理淤泥約1.2萬m3。經過20多日的整治工作,解決了渠道清淤疏浚頑疾。2022年7月1日,東順渠正式開閘通水,長期困擾沿渠農業生產用水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

      同時,武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沿渠周邊居民區污水管網進行改造,全面竣工后將徹底改善污水亂排問題。城關鎮人民政府開展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設置生活垃圾統一分類處置點,發放宣傳手冊和致農戶的一封信,增強村民對人居環境整治的認識,發動村民妥善處理生活生產垃圾,保障東順渠暢通無阻。

      【典型意義】

      灌溉古渠對當地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調節具有重要的經濟和生態意義。由于無序的人為活動,導致渠道堵塞、水質惡化,既影響農業灌溉,又嚴重影響周邊人居環境。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以座談磋商、公開聽證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識,通過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管理、保護職責,形成多部門環境治理合力,打通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使水利設施重新恢復灌溉功能。在滿足人民群眾耕作灌溉需求的同時,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切實提升群眾幸福感和獲得感,為服務保障鄉村振興貢獻檢察力量。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廬山西海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非法排污 河湖岸線保護

      【要旨】

      因多個行政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致使生態環境受到破壞的,檢察機關可以向其共同上級行政機關發送檢察建議,督促上級行政機關協調其依法及時全面履職,推動公益損害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基本案情】

      江西省廬山西海位于修河中上游,通過鄱陽湖匯入長江,屬于國家5A級景區。2020年6月起,廬山西海某民宿開始營業,該民宿建有15間客房,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約1噸,經化糞池簡單處理后通過原房主埋設的暗管直排廬山西海水域,污水化學需氧量、氨氮分別超出排放標準1.42倍、1.85倍。景區內還存在多家民宿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網,大量網箱等漁業固體廢物被隨意丟棄在水域周邊,侵占河湖岸線等問題,對景區環境和周邊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相關行政機關未依法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4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披露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存在“污水未處理直接排放入湖”問題線索。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九江市檢察院)積極跟進開展調查。2021年6月22日,九江市檢察院依法予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辦案人員通過調取行政監管材料、實地走訪、無人機航拍、取樣檢測等方式,查明某民宿違法排污和多家民宿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網、漁業固體廢物侵占河湖岸線等問題。農林、水務、綜合行政執法等多個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致使生態環境遭受損害。

      2021年8月2日,九江市檢察院向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水污染監管職責,及時處理民宿非法排污問題,及時清理漁業固體廢物,采取定期巡查等措施,預防、控制、減少水環境污染。

      收到檢察建議后,景區管理部門高度重視,邀請檢察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對整改方案進行座談研討,并就開展民宿生活污水直排專項治理以及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等達成共識。相關單位加強協作配合,迅速開展整治行動,督促某民宿拆除了排污暗管,完成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安裝運行,生活污水經處理后用于園林綠化,不再排入水體。同時,以點帶面進行民宿排污專項整治,將36家民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網集中處置。景區管理部門組織當地鄉政府、農林水務、綜合執法等部門共同開展漁業固體廢物專項整治,回收處置涉漁“三無”船舶256艘,處理被遺棄木筏24條、廢棄網箱及漁網78副,在湖岸周邊設置生態保護宣傳牌25塊。為了進一步鞏固整治效果,景區管理部門深化“河湖長+檢察長”機制,確定每年開展一次聯合巡湖,將線索移送、信息通報、聯合巡湖等工作納入年終考核。因案涉公益損害問題得到整改,2021年11月1日,九江市檢察院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2021年12月,九江市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常態化“回頭看”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公益訴訟觀察員作為第三方參與檢察建議整改效果評估。經實地走訪,某民宿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轉正常、監測數據達標,其他民宿生活污水均接入市政污水管網,實現“污水不入湖”,周邊固體廢物也得到有效處置,環境明顯改善。在“回頭看”座談會上,人民監督員、公益訴訟觀察員對檢察建議整改成效表示高度認可。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守護景區生態環境,針對景區民宿非法排污問題,通過制發訴前檢察建議、參與整改座談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公益損害問題得到系統治理,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求。同時,檢察機關通過引入第三方對行政機關履職整改成效進行科學評估,形成生態保護與服務小微經濟綠色發展的合力,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檢察院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體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農村黑臭水體 跟進監督 訴源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后,行政機關有整改意愿的,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召開協調會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履職修復受損公益。檢察機關通過召開聽證會、走訪調查、委托檢測等方式,查明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及時全面履職,受損公益得到有效修復,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依法撤回起訴。

      【基本案情】

      蚰蜒河位于陜西省周至縣終南鎮,流經多個行政村后最終匯入黃河。終南鎮東關村是歷史著名的古恒州之地,蚰蜒河東關村段是當地有名的八景之一。多年來,附近村民將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蚰蜒河,并在河道及兩岸隨意傾倒生活垃圾,形成了長約720米、寬約1.5米、面積約780平方米的黑綠色水體,水面漂浮大量塑料廢棄物等生活垃圾,并伴有強烈刺鼻氣味,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

      【調查和督促履職】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周至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蚰蜒河黑臭水體線索,并于2021年7月9日立案調查。周至縣檢察院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所有檢測點位PH值、氨氮、總氮、總磷、化學需氧量五項指標均超出五類水標準5—20倍。周至縣檢察院通過實地勘查、走訪村民、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等方式,發現兩岸無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生活垃圾收集、轉運不規范,需從源頭進行整治。相關行政機關之間協作配合不暢、治理進展緩慢。

      2021年7月19日,周至縣檢察院向周至縣生態環境局、周至縣終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終南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兩部門依法及時全面履職,整治涉案黑臭水體。9月9日,終南鎮政府書面回復稱,蚰蜒河內的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9月18日,周至縣生態環境局書面回復稱,已將涉案黑臭水體納入該縣農村黑臭水體二期治理工程項目,編制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后經周至縣檢察院調查核實發現,涉案河面仍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水體仍為黑綠色,強烈的刺鼻氣味亦存在,黑臭水體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持續存在。

      【訴訟過程】

      2021年10月15日,按照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集中管轄的要求,周至縣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至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安鐵檢院)審查起訴,該院于11月17日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至縣生態環境局、終南鎮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

      訴訟中,周至縣檢察院、西安鐵檢院會同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組織西安市生態環境局、周至縣生態環境局、終南鎮政府等六個行政機關召開座談會,就責任分工、協同履職、治理模式、治理標準等問題深入溝通,形成了一致意見。會后,周至縣生態環境局通過招投標方式,按照“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體凈化、生態綠化”的原則,委托第三方開展整治。對污水采用“管道收集+泵站提升”模式收集處理,新建污水管道722.4米、污水提升泵1座,將沿河37個排污口全部接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在兩岸約2400平方米岸帶栽種綠草,綠化修復后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終南鎮政府對河底淤泥、河道生活垃圾進行清理,并向村民進行環保宣傳,引導村民將垃圾傾倒至收集站內。

      為檢驗整治成效以及是否符合撤訴條件,西安鐵檢院組織召開了現場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員,并邀請環保專家、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村民代表、環保方面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與會人員一致肯定了整治成效,并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建議。會后,西安鐵檢院督促行政機關按照聽證意見進行了再整改。西安鐵檢院還入戶走訪了村民,村民對整治成效表示滿意。經第三方檢測,涉案水體治理達標,已不屬黑臭水體。西安鐵檢院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農村黑臭水體是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事關民生福祉。針對農村黑臭水體治理頑疾,檢察機關就源頭治理和水體治理一并監督,秉持訴源治理和持續監督理念,在提起訴訟后,積極組織召開協調會,明確責任分工,促進協同履職,推動行政機關采取配套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兩岸綠地、清理河道淤泥、完善垃圾收運等措施,有效整治了黑臭水體,助力鄉村生態振興。同時,檢察機關還采取聽證、走訪群眾等方式,聽取多方意見,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在各方一致認可整改效果后依法撤訴,提升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公信力。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光污染治理 技術人員輔助辦案

      【要旨】

      城市光污染屬于新型環境污染,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靜安區內大型商場樓宇林立,夜晚璀璨的燈光在點亮城市的同時,過亮的光源卻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和行車安全造成影響,光污染已經成為困擾公眾的新型環境污染問題。南京西路部分商戶的戶外電子顯示牌(LED顯示屏)、燈箱、燈帶等照明設施夜間亮度過高,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靈石路一廠區照明設施距離地面約5.2米,屬于非道路照明設施,但正對路面,產生的燈光對夜間駕駛車輛的司機造成干擾,影響行車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在收到市民多次投訴后,未依法及時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社會公共利益長期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0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靜安區檢察院)在審查上海市公益訴訟全息辦案智能輔助系統推送線索時發現,轄區內居民多次投訴部分地點的照明設施夜間亮度過高,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11月15日,靜安區檢察院研判線索后決定對上述問題予以立案辦理。公益訴訟部門隨即成立辦案組,制定調查計劃,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確定了18個需要重點排查的點位,并聘任了來自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的工程師為技術調查官,輔助案件辦理。為查明相關照明設施是否符合技術規范,靜安區檢察院聯合技術調查官多次在夜間至次日凌晨共同對排查點位進行了現場調查。運用光度計、照度計、全站儀等科學工具進行數據采集,并拍攝現場照片和視頻。后通過司法鑒定,查明了6個點位的光源亮度或照度超過了規定限值。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戶外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及《室外照明干擾光限制規范(GB/T35626-2017)》《上海市戶外招牌設置技術規范(2021版)》等,室外燈光廣告、照明設施在光照強度等方面應當符合本市環境照明技術規范要求,綠化市容部門對此負有監管職責。

      由于光污染屬于新的環境污染類型,現有法律法規中對行政機關的職責規定較為籠統,目前相關領域行政執法仍處于起步階段。2021年11月23日,為進一步凝聚共識,靜安區檢察院召開“城市光污染治理研討會”,邀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市照明學會、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參加。通過研討會商,各方一致認為要加大對光污染問題治理力度,增強公益保護合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當天,靜安區檢察院向職能部門代表公開宣告送達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光污染監管職責,督促涉案商戶、工廠對問題點位光源進行整改。

      檢察建議發出后,職能部門高度重視,立即調查處置,督促整改,形成了嚴把前端審批、加強日常巡查、注重投訴回復的長效監管機制。經督促整改,涉案6個問題點位的照明設施有3個被拆除、3個調低亮度至限定值以下。2021年12月13日,靜安區檢察院再次聯合技術調查官至現場跟進調查光污染問題治理的成效,確認涉案光源已符合技術規范,不再影響周邊居民生活休息。2022年2月18日,因行政機關已經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職責,靜安區檢察院決定終結案件。

      2021年12月17日,案件承辦檢察官受邀參加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主辦的修訂《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專家座談會,為加強光污染防治立法建言獻策。2022年8月1日起,新修正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新增了防治“光污染”的內容,成為我國首部納入光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

      【典型意義】

      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光污染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新污染類型,正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呈現高發態勢,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休息、身體健康、交通安全等。檢察機關秉持“智慧借助”理念,聯合技術調查官調查取證,破解光污染違法事實如何認定的難題。同時,在找準具有法定監管職責行政機關的基礎上,綜合運用研討會、檢察建議等方式,與行政機關就新情況新問題凝聚共識,有力地推動了光污染問題的治理,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為光污染防治貢獻檢察力量。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蕭縣某某材料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大氣污染 專家評估 調解結案

      【要旨】

      行政機關通過工作協作機制向檢察機關移送企業違法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線索,檢察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違法主體在訴訟過程中自愿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在法院的主持下,檢察機關可以選擇調解方式結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蕭縣某某材料公司通過擅自篡改在線監測設備參數的方式,排放粉塵3.183t、SO215.842t、NOx31.489t,三種污染物超標倍數達9-71倍,經專家評估其行為造成環境污染,侵害社會公益。2020年12月31日,宿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環境局)對材料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調查和訴訟】

      2021年1月12日,市環境局根據其與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宿州市檢察院)會簽的《關于建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工作協作推進機制的意見》,將該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宿州市檢察院。2021年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宿州市檢察院與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市環境局對某某材料公司進行整改“回頭看”,實地了解企業生產情況、污染產生原因等事項。

      2021年4月9日,宿州市檢察院對該案立案調查。期間,針對大氣污染行為隱蔽性強、證據容易滅失等特點,依托公安、生態環境等行政機關專業技術優勢,對違法排放物的種類、數量及超標倍數進行電子數據固定,有效彌補公益訴訟調查核實能力的不足;針對生態損害、修復治理難以科學量化等問題,委托技術專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認為此次違法行為造成下風向西北邊10km及其他方向1-5km范圍內的建筑物、市政設施、生態系統和人群聚集環境污染,并根據虛擬成本治理計算方式確定大氣污染造成的期間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290767.05元。經公告,宿州市檢察院于8月30日向宿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某材料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90767.05元、專家評估費20000元。為方便案件審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0月28日將該案指定蕭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蕭縣法院)審理。

      2022年1月26日,蕭縣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某某材料公司對檢察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全部認可,愿意承擔全部費用,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表示企業受疫情影響效益不佳,請求分期支付賠償費用。檢察機關認為,分期支付有利于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調解結案符合高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目的,遂同意調解。宿州市檢察院與某某材料公司簽署分四期支付290767.05元賠償費、首期先行支付20000元專家評估費的調解協議。2022年1月26日,蕭縣法院對該調解協議進行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反饋。2022年2月28日,蕭縣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對調解協議內容依法予以確認。2022年5月20日,某某材料公司已按期將相關費用支付完畢,并在當地政府宣傳欄書面公開賠禮道歉。

      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中發現環境保護稅欠繳問題,遂向稅務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追繳85家企業環境保護稅款及滯納金250萬余元。

      【典型意義】

      在開展“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中,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密切配合,通過建立協作機制打通公益受損線索移送渠道,形成同向發力良好局面。行政機關因人員力量不足等原因未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情況下,檢察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確保受損公益得到有效保護。在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充分借助“外腦”力量,有效解決大氣污染類案件證據固定難、損害評估難、修復治理難等問題,在違法主體自愿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前提下,遵循公共利益及時保護原則,積極促成調解,實現修復污染環境、助力企業發展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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