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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
      時間:2022-01-06  作者:  新聞來源:高檢網 【字號: | |

        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根治欠薪的決策部署,切實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2021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起訴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2813件3243人,同比分別上升12.3%和12%。通過辦案追繳欠薪約1.68億元。保障勞動者及時拿到足額工資,是關系基本民生的大事。今年以來,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仍時有發生,特別是歲末年初各類項目、工程資金相繼進入結算期,疊加疫情沖擊影響,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高發。加之拖欠工資具有一定隱蔽性,部分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勞動者維權仍面臨困難。如果得不到及時監管、妥善解決,將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提高政治站位,壓實工作責任,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辦案為核心,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依法懲治“惡意欠薪”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民生民利,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立足司法辦案,對于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經刑事立案追繳仍不履行支付義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擊、從嚴懲處,有效發揮法律的懲治和震懾作用,為根治欠薪問題提供司法保障。2021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716件732人,提起公訴1256件1382人。另一方面,檢察機關積極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實現維權與護企并重。在案件辦理中,綜合考量案件整體情況,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措施,對積極悔改、盡力補救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訴決定,對提起公訴的提出輕緩刑的量刑建議,最大程度地減少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進而更好地維護勞動者薪酬權益。2021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893件953人,同比分別上升55.3%和50.8%,不起訴1031件1244人,同比分別上升4.1%和5.3%。此外,檢察機關還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注重通過檢察建議幫扶企業建立長效機制,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同時檢察機關注重以案釋法,開展法治宣傳,以檢察服務傳遞司法溫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期,最高檢從各地檢察機關報送的案例中篩選出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好的5個典型案例,現予以發布。

      案例一:劉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抗訴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劉某某以四川省攀枝花市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在收到100余萬元工程款后只支付了部分農民工工資,后采取變更電話號碼、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農民工工資。2020年6月17日,攀枝花市仁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其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劉某某仍未支付。截至2020年7月,劉某某拖欠30名農民工工資15.4萬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劉某某承接四川省鹽邊縣電力公司某變電站修建工程,在收到工程款16萬余元后未足額支付30名農民工工資,共計拖欠工資11.8萬余元。2020年10月21日,鹽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其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下稱《指令書》),但其始終未支付。

        因劉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勞動報酬罪,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對劉某某依法提起公訴。同年6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認定劉某某在攀枝花市承接工程過程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15.4萬元,以劉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仁和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未認定劉某某在鹽邊縣電力公司某變電站修建工程中拖欠農民工工資11.8萬余元的犯罪事實確有錯誤,向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支持抗訴。同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認定了劉某某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11.8萬余元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1.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完善證據依法抗訴。本案一審判決未認定劉某某在鹽邊縣工程中欠薪11萬余元的行為構成犯罪,理由是認為鹽邊縣人社局送達的《指令書》中在“周某某民工工資”前遺漏了“支付”二字,屬于缺乏“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法定入罪前置要件。二審期間,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著眼這一爭議焦點,主動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依法提取了《送達回證》等書證,詢問了人社局執法人員和相關證人,前往涉案公司注冊地,對鹽邊縣人社局留置送達《指令書》的現場進行復勘并制作光盤固定證據。經補證查實,鹽邊縣人社局留置送達給劉某某的《指令書》中并未遺漏“支付”二字,但該局移送給公安機關作為證據材料的《指令書》上遺漏了該二字。

        2.申請關鍵證人出庭,充分說理,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二審庭審期間,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申請了鹽邊縣人社局工作人員出席法庭作證。庭審中,出庭檢察員圍繞鹽邊縣人社局是否依法留置送達了《指令書》,以及留置的《指令書》上是否遺漏“支付”二字等爭議焦點對出庭證人進行詢問。并結合出示的證人證言、送達回證、復勘視頻及照片等新證據,還原了客觀事實。檢察機關進一步闡釋,《指令書》下達前,鹽邊縣人社局已向劉某某告知其欠薪行為已被立案調查,并組織其與被欠薪員工進行調解,且在《指令書》中載明了其拖欠員工工資的客觀事實,故盡管鹽邊縣人社局移送給公安機關的《指令書》中遺漏了“支付”二字,但實質上應當認定政府有關部門已履行完責令支付職責。

        【典型意義】 

        1.依法抗訴,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該案中檢察機關既通過依法指控,嚴厲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又果斷行使抗訴權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切實踐行了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檢察承諾,為勞動者合法權益構筑起了刑事檢察保護屏障。

        2.依法主動履職,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檢察機關一方面采取自行補充偵查和協調公安機關配合的方式補充偵查、完善證據,提高辦案效率,確保辦案效果。另一方面采取申請證人出席二審庭審作證、開展交叉詢問、出示新證據、加強釋法說理等方式,充分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監督職責,實現了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余某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監督移送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4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晉江市經濟開發區租賃廠房和機器設備,組織工人從事鞋業制造和加工,于2019年6月注冊成立晉江思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福公司,另案處理),余某安系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者。截至2019年6月底,余某安共拖欠熊某、張某某等97名工人工資合計人民幣134萬余元,后于2019年6月29日逃匿失聯。同年7月1日,晉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余某安支付員工工資,余某安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7月12日,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晉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本案線索移送晉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晉江市公安局對余某安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立案偵查。2020年4月,余某安被抓獲歸案并被取保候審。經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協調,余某安通過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共支付了工人工資125萬余元,仍拖欠工人工資9萬余元。

        2021年5月,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依法提起公訴。同年8月,晉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余平安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余某安認罪服判。

        【檢察履職情況】 

        1.“兩法銜接”及時有效,提前介入監督立案。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托“兩法銜接”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發現余某安欠薪數額大、涉及人數多,被欠薪工人訴求強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啟動監督程序。建議晉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監督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搜集、固定相關證據,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2.拓寬渠道追討欠薪,積極挽回工人損失。在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送犯罪線索的同時,晉江市檢察機關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信訪局、鄉鎮司法所等部門聯動,安撫近百名欠薪工人情緒、釋法說理,引導理性維權。同時,檢察機關協調相關部門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議所欠工資的解決方案,通過多渠道多種方式幫助思福公司籌得薪資125萬余元,解決了被欠薪工人的燃眉之急。

        3.堅持依法懲治犯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余某安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對余某安提起公訴,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的量刑建議。法院全部采納了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余某安認罪服判,實現了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典型意義】 

        1.強化立案監督,發揮“兩法銜接”機制作用。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履行監督職責,聯合多部門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排查工作。依托“兩法銜接”機制,強化案件線索摸排,對工作中發現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線索第一時間分析研判,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督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線索,促進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2.打擊與追討并重,積極回應工人追回欠薪的訴求。檢察機關堅持依法懲治“惡意欠薪”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民生民利,傳遞了良好社會價值導向。與此同時,堅持“為民辦實事”,打擊欠薪犯罪與追討欠薪并重,在辦案中加強溝通協調,多渠道籌措被拖欠的工人工資,增強了執法活動的實效性,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勞動成果得到有效維護。

      案例三:義烏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梁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起訴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系浙江省義烏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8年8月以來,該公司在義烏經營量販KTV,后因經營不善拖欠方某某、虞某某等27名員工工資共計人民幣97089元,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資的情況下逃匿。上述27名員工于2019年9月26日向義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同年11月5日,義烏市人社局向該公司及梁某某發出《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付清員工工資人民幣88753元。該公司、梁某某在收到責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

        梁某某歸案后,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支付員工工資88753元,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又支付了超齡勞動者工資6675元。義烏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梁某某雖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于2021年8月23日對梁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履職過程】 

        1.全面審查欠薪事實,對特殊超齡勞動者的欠薪進行平等保護。本案中有2名員工年齡超過了退休年齡,屬于超齡勞動者。勞動行政部門以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為由,未將該2名員工的工資認定在責令支付的范圍內。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不能簡單將“超齡”與勞務關系畫等號,針對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未領取退休金的超齡勞動者,應當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平等保護?;谏鲜隼碛?,檢察機關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2名超齡勞動者的工資。

        2.確保工資順利發放,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審查起訴階段,在檢察機關的敦促下,梁某某籌措資金將超齡勞動者的工資繳至勞動行政部門專用賬戶,確保勞動報酬依法、及時、規范發放,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綜合考慮梁某某因經營不善而拖欠支付欠薪,雖有逃匿行為但在案發后全額付清拖欠的工資,未造成嚴重后果,犯罪情節輕微,且其自愿認罪認罰,故決定對梁某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3.研究論證用工爭議,向勞動行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針對因“法無明文規定”導致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損的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梳理相關法律規定、查閱司法判例,找準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法律依據,向勞動行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對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未領取退休金的超齡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平等保護。另外,針對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領取退休金的超齡勞動者,雖然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但仍建議勞動行政部門對該類勞動者的投訴予以受理,并將相關材料隨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為綜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度的依據,進一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1.全面審查行政機關責令支付行為,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過程中,應當全面審查涉案材料,對相關部門的責令支付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不局限于責令認定的金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影響犯罪嫌疑人罪行輕重、主觀惡性、悔罪表現的相關材料,檢察機關應當建議行政機關予以移送并綜合審查認定。

        2.強化行刑銜接,助力保障勞有所得。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超齡人員就業情形越來越多,討薪困難,勞資糾紛屢見不鮮,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檢察機關應當將勞動者的“憂酬煩薪”掛在心上,能動用好司法力量,持續跟蹤欠薪發放情況,平等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從個案中發現普遍性問題,以檢察建議的方式推動行政執法理念轉變,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做好“后半篇文章”。

      案例四:郭某姣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起訴案 

        【基本案情】 

        郭某姣于2019年6月至10月經營北京市某直通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期間,拖欠朱某某等9名公司員工工資共計人民幣7.6萬余元。北京市平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先后兩次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但郭某姣未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改正。后該局又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其按要求支付員工工資。郭某姣則以電話停機、門店關門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于2020年7月11日對本案立案偵查,2021年7月22日郭某姣被抓獲,7月29日被取保候審。郭某姣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勞動報酬,并與9名公司員工達成和解協議。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平谷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郭某姣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達成和解協議、提起公訴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于2021年10月11日對郭某姣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履職情況】 

        1.綜合考察案件背景情況,為化解矛盾打下基礎。北京平谷區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了解到郭某姣自主創業,服務本地的“菜籃子”工程,后因線上購物沖擊等因素影響,導致經營不善。郭某姣因對其行為危害性認識不夠等原因,采用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且拒不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檢察機關主動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為后續促成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實現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打下基礎。

        2.細致教育引導,促成勞動報酬足額支付。郭某姣到案后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勞動報酬,并與公司員工達成和解協議,其繼續足額支付剩余勞動報酬的意愿不高。然而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部分員工表達了希望能支付全部工資的愿望。為了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加強教育引導,促使郭某姣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并以兼職及從親友處籌集所得資金足額支付了9名員工剩余勞動報酬。

        3.公開聽證,對案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為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組織召開了由人大代表、值班律師、偵查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對本案擬不起訴決定進行公開聽證。與會人員經討論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擬作相對不起訴的處理意見。檢察機關還就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重要性、企業誠信、守法、合規經營對郭某姣進行了教育。郭某姣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檢討并寫下悔過書,保證今后一定守法合規經營企業。公開聽證不僅提升了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透明度,還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1.矯正經營觀念,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不僅要注重核實案件事實、審查證據,還應從企業責任、勞動者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向犯罪嫌疑人講明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重要性以及企業應誠信、守法、合規經營的基本準則,促使企業經營者深刻認識到企業不能只關注經營盈利,同時還肩負著社會責任,讓法律意識、規則意識內化于心,實現民營企業良性健康發展。

        2.落實慎訴政策,助力民營企業走出困局。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在服務保障“六穩”“六?!敝械淖饔?。對于行為已經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企業經營者,若能真誠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且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勞動報酬,并與勞動者達成和解協議的,檢察機關應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注重發揮相對不起訴的作用,助推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幫助企業盡快走出困境。

      案例五:晉某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晉某華與王某某、潘某某合伙,以晉某華名義從安徽省馬鞍山Y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Y公司”)承攬江蘇省豐縣某小區建設工程,并雇傭魏某某等50名農民工進場施工。工程竣工后,晉某華以Y公司工程款未結為由拖欠50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61.43萬余元。2018年7月11日,晉某華向豐縣人民法院起訴Y公司支付工程款,經法院判決,Y公司將所欠的208.92萬余元工程款匯至豐縣人民法院執行賬戶。此后,50名農民工多次向晉某華討要勞動報酬,并向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但晉某華拒不支付,也拒絕配合從法院執行賬戶中支出所欠勞動報酬,并拒絕簽收勞動保障部門的限期改正指令書,關閉手機藏匿外地。

        2020年9月,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該案線索,并向公安機關移送。同年10月13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0月22日將晉某華抓獲歸案。2021年1月20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晉某華認罪認罰并支付了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諒解。同年2月2日,豐縣人民檢察院綜合全案事實、情節,以及晉某華的悔罪表現,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履職情況】 

        1.開展專項行動,主動發現線索。2020年9月,豐縣人民檢察院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行動”。通過主動走訪司法行政、人社、信訪等部門,查閱反映欠薪問題的申訴、法律援助申請、信訪記錄等材料,并通過詢問農民工、調取相關證據等方式,及時發現晉某華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犯罪線索,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加強執行監督,支持起訴維權。為防止晉某華將法院執行賬戶中的資金轉移,豐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制發執行監督檢察建議,建議法院暫緩向晉某華支付執行款,待查清事實后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同時,豐縣人民檢察院支持8名農民工代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促進認罪認罰,有效化解矛盾。豐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民事檢察部門同時介入,會同公安機關多次向晉某華釋法說理,告知主動償還欠薪可獲得從輕處罰,幫助其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最終促成晉某華認罪認罰,并與農民工達成調解,主動將161.43萬元轉入第三方監管賬戶,支付50名農民工的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諒解。

        4.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完善機制。豐縣人民檢察院全面梳理建設工程領域惡意欠薪案件,針對該領域存在農民工欠薪等問題,向住建局發出檢察建議。住建局采納檢察建議制定了7份關于建立健全欠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等保障性制度文件。檢察機關還聯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人社、住建等部門出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同配合機制的實施辦法,定期共同開展專項整治,建立打擊惡意欠薪長效合作機制。

        【典型意義】 

        1.能動履職,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主動將檢察監督工作前移,開展專項行動,摸排發現犯罪線索,通過檢察履職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專項活動中,豐縣人民檢察院共辦理刑事案件、支持民事起訴34件,幫助75名勞動者成功討薪188萬余元。

        2.刑民協作,提升檢察辦案質效。檢察機關融合發揮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職能作用,打擊犯罪與追討欠薪同步開展,靈活運用多種手段協同發力。通過移送犯罪線索抓獲藏匿的犯罪嫌疑人,釋法說理促進認罪認罰,配合追討欠薪。同時檢察機關積極支持農民工起訴維權,發出執行監督檢察建議,促成欠薪調解支付,高效辦理涉農民工討薪案件,盡最大努力化解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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