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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發布會
      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時間:2015-04-21  作者:  新聞來源: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字號: | |

        一、邯鄲市曲周縣檢察院監督兩起污染環境案 

        曲周縣檢察院在專項監督活動中,結合本縣實際,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以本縣“小電鍍廠”破壞環境問題突出為監督重點,針對執法活動中發現的兩起污染環境案行政執法機關有案不移、公安機關接收案件后有案不立的問題予以全程監督,最終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對當地污染環境案件頻發現象起到了威懾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溫榮珍污染環境案: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間,曲周縣河南疃鎮窯自頭村村民溫榮珍在其家里經營電鍍加工廠,將含鎳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無任何防漏措施的滲坑內,經環保部門檢測滲坑水樣鎳濃度為22.2mg/L,嚴重超過了國家標準。 

        朱振英污染環境案: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間,曲周縣河南疃鎮馬蘭頭村村民朱振英在本村絲綿加工廠內加工電鍍產品,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加工廠院滲坑內。經環保部門檢測滲坑廢水中重金屬鋅的濃度為1210mg/L,嚴重超過了國家標準。 

        訴訟過程:曲周縣檢察院在專項活動中發現縣環保局尚未將兩起案件向公安局移交后,分別于2014年3月13日、3月25日向環保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環保局將案件移送后,公安機關對兩起案件均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縣檢察院又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監督公安機關對兩起案件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偵查。2014年8月31日,溫榮珍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曲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2014年9月19日,朱振英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曲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二、保定市雄縣檢察院監督移送王永平污染環境案 

        案件事實:2013年6月至8月間,王永平在雄縣亞古城村一民房院內非法加工電鍍空調支架,并將電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物未采取任何措施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滲坑中。經對該加工點電鍍槽和排入滲坑中的廢水采樣檢驗,認定其排放的廢水中含有六價鉻、鋅等有毒物質,對地下水及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監督過程:在專項活動過程中,雄縣檢察院牽頭與行政執法部門建立了定期聯席會議制度,還加強了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力度,形成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在對雄縣環保局行政執法案卷進行查閱時發現,王永平涉嫌污染環境案,雄縣環保局只是對其作出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雄縣檢察院遂于2013年8月20日向雄縣環保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8月23日雄縣環保局將此案移送至雄縣公安局,雄縣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偵查。 

        環保部門由于受傳統執法觀念影響,仍然沿用舊的法律法規,對本案同以往查處的此類案件一樣,只是以行政處罰結案。雄縣檢察院了解到該情況后,并未簡單監督結案,而是向雄縣環保局詳細說明了監督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據,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體現了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本案中王永平利用暗管將有毒物質直接排放到滲坑中的行為完全符合該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且滲坑、鍍鋅槽中的廢水經環保部門監測含有六價鉻、鋅等有毒物質。最終,王永平因犯污染環境罪被雄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大量小電鍍、印染作坊違法排污現象尤為突出。這些小作坊大多隱秘在農村民房內偷偷生產,不易被發覺,污水沒有經任何處理,便直接排放,危害極大。各級政府對該種情況高度重視,提出要“嚴打小電鍍污染犯罪,重拳出擊污染治理”。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這些小作坊的違法人員大多僅被行政處罰,污染成本很低,處罰后又繼續生產。雄縣檢察院一方面從辦案實際出發,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根據案件情況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為環保部門今后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提供了指導。另一方面從服務和保障社會大局出發,堅持“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根本宗旨,嚴厲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對治理污染中“頂風作案”者起到了震懾作用。 

        三、石家莊市晉州檢察院監督移送兩起污染環境案 

        2014 年5月間,晉州市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發現:2014年5月15日凌晨,谷辛須、馬建秋二人駕駛牌號為JK585掛的罐車,在石家莊雙鴿食品廠南側二干渠附近一滲坑內排放強酸腐蝕性液體11.47噸。2014年5月19日,周帥駕駛車牌號為A75059的罐車,在石家莊瀟灑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一滲坑內排放強酸腐蝕性液體共14.34噸。 

        兩起案件經晉州環保部門初步檢驗,排放液體屬PH值為0的強酸腐蝕性液體,但其以檢測結果未經省級環保部門認證為由暫不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晉州檢察院認為,縣級環保部門的初步檢測結果已做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若不及時移送將會造成重要證據滅失,遂向環保部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環保局于當日將該案移送晉州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四、張家口市沽源縣檢察院立案監督史海軍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案件事實:2013年7月,史海軍以承包荒山為名,與沽源縣小河子鄉大廠村簽訂了租賃荒坡合同,向沽源縣國土局辦理了10畝臨時占地手續,之后大肆濫挖沽源縣小河子鄉大廠村后溝自然村東山荒坡林地土石料,將所取土石方賣給張承高速施工方用于墊路基。經鑒定,史海軍非法占地共329.57畝,其中林地326.95畝,非林地2.62畝,林地植被已被破壞,不能繼續作為林地使用。 

        訴訟過程:沽源縣檢察院得知此案信息后,經深入實地調查,初步估算被破壞農用地約二、三百畝,當地植被破壞嚴重,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遂于2014年4月22日向沽源縣森林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沽源縣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4月27日以“所屬林地有待林業部門的鑒定結果出來后才可認定”為由向沽源縣檢察院作出說明。沽源縣檢察院認為沽源縣森林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向沽源縣森林公安局發出通知立案決定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沽源縣森林公安局的行為予以糾正,并督促沽源縣森林公安局及時對史海軍的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立案偵查。期間,市院主管檢察長和偵監處長多次到沽源縣進行督導,為縣院辦案排除干擾和阻力。2014年8月12日沽源縣森林公安局以沽森公(刑治)立字【2014】0001號對史海軍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立案偵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海軍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 

        2015年1月,沽源縣檢察院對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沽源縣林業局工作人員周憲文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五、保定市蠡縣檢察院監督移送七起濫伐林木案 

        蠡縣檢察院結合本縣實際情況,針對2014年入春以來運輸新伐林木車輛明顯增多的現象,將亂砍濫伐林木犯罪納入監督視野,一是去林業部門調查了解本年度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發現2014年以來林業局基本沒有受理過采伐許可證的申請;二是到林木種植較為集中的鄉鎮進行實地了解,發現確有成片林木被砍伐現象。針對上述情況,蠡縣檢察院及時與林業部門進行溝通,一起研究對策,用半個月的時間,由林業部門派員對全縣進行拉網式排查,共發現15處林地被砍伐,且均未辦理采伐許可證。 

        蠡縣檢察院在認真篩選的基礎上,監督林業部門對達到立案標準的7起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蠡縣辛興鎮北宗村村西3.7畝林地被伐,經測算材積20.8立方米。2.蠡縣辛興鎮南宗村村西4.68畝林地被伐,經測算材積42立方米。3.蠡縣辛興鎮南宗村村北4.86畝林地被伐,經測算材積49立方米。4.蠡縣胡村村北9.5畝林地被伐,經測算材積47立方米。5.蠡縣胡村磚窯西側4.6畝林地被伐,經測算材積26立方米。6.蠡縣林曲路桑園段南側5.9畝林地被伐,經測算材積54立方米。7.蠡縣桑園雙建編織廠東側5.6畝林地被伐,經測算材積30立方米。 

        六、保定市唐縣檢察院監督移送劉會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案件事實:2014年4月,劉會珍在保定市唐縣都亭鄉北都亭村家中非法收購60余只死羊和病羊,屠宰銷售20余只,獲利1600元左右。經鑒定,劉會珍收購的死羊和病羊大腸桿菌超標,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監督過程:在專項活動中,唐縣檢察院認真走訪每一家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摸排線索、查閱案卷。2014年4月20日在查閱唐縣商務局執法案卷時發現劉會珍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唐縣人民檢察院遂于2014年4月21日向唐縣商務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唐縣商務局于次日將此案移送唐縣公安局,唐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立案后,唐縣公安局和商務局雙方均不愿承擔鑒定費用,致使鑒定意見遲遲未做出。為推進案件的順利辦理,從快追訴和打擊犯罪,唐縣人民檢察院從中協調,跟蹤催辦、監督此案,又于2014年4月29日向唐縣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很快解決了鑒定意見問題。2014年5月27日,唐縣檢察院對劉會珍批準逮捕。2014年9月15日劉會珍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唐縣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典型意義: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唐縣檢察院從實際出發,抓住本地食品生產和銷售問題高發和頻發領域的“牛鼻子”,通過走村入戶及時摸排線索,查閱執法機關案卷全面了解案情,快速、有效地監督移送案件線索,通過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快捕犯罪嫌疑人,辦案過程中注重強化同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配合和協作,既敢于監督,又善于監督。唐縣檢察院對本案的成功辦理是查辦此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次成功嘗試,為今后監督立案其他犯罪提供了有益借鑒和參照。 

        七、邢臺市臨城縣檢察院立案監督六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8月,在查辦和預防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上,臨城縣農業局向縣檢察院反映:在臨城縣境內銷售的豆芽可能存在質量問題。該院遂將該線索移交縣公安局,公安機關認為,一是認定“毒豆芽”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二是自己沒有行政履職職權,無權對“毒豆芽”生產者進行檢查;三是抽查樣品易腐,鑒定期間較長,給查處工作帶來難度;四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臨城縣院堅持要求公安機關對涉案豆芽進行鑒定,臨城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遂于2013年9月11日對臨城縣早市的豆芽作坊進行突擊檢查,分別在王貴才、陳二增、代振文、耿川平、王瑞華、張國平等6家作坊提取綠豆芽500克及添加劑。經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中心檢測,王貴才等6家作坊生產的豆芽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鈉和6-芐基腺嘌呤。此后,縣檢察院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監督公安機關對6起案件立案偵查。最終,王貴才等6人分別被縣法院判處8至9個月有期徒刑。 

        王貴才等六人在自家作坊生產豆芽并在臨城縣域內銷售,經營時間最長達十年之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臨城縣檢察院通過行使立案監督職能,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形成打擊合力,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現象的發生,給生產銷售食品行業起到濾化作用,對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 

        八、保定市高碑店檢察院立案監督王中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事實:自2012年5月份起,王中華在白溝鎮第一街自家作坊內生產豆芽過程中非法添加禁止用于食品添加劑的“無根豆芽素”,每天約產100斤。經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保定分中心檢驗,“無根豆芽素”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 

        訴訟過程:高碑店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白溝公安分局僅對王中華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沒有刑事立案,遂于2014年5月4日向白溝公安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白溝公安分局說明不立案理由后,高碑店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14年5月6日發出《通知立案書》,白溝公安分局于當日決定立案。王中華于2014年5月20日被高碑店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準逮捕,后于2014年11月19日被高碑店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均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號公告)中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當前食品安全問題頻出,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犯罪成為人民群眾的重大期盼。該院積極發揮檢察職能,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對打擊危害民生領域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對危害民生犯罪起到了震懾作用。 

        九、邢臺市邢臺縣檢察院監督移送代建忠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至2014年2月,代建忠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長期從河南購進萬通筋骨膠囊、風濕骨痛寧、六味地黃丸、三十六味帝皇丸、前列舒康丸、二十六味帝皇丸、六十六味帝皇丸、中藥偉哥、美國偉哥、美國藍金、美國黑金等藥品、保健品,向心長、皇寺、漿水、宋家莊、張安北等48家藥房銷售,非法獲利15萬元左右。經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上述藥品按假藥論處。 

        訴訟過程:2014年3月,邢臺縣院在查閱邢臺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卷宗時發現,代建忠的行為已涉嫌銷售假藥罪,遂建議縣食藥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但縣食藥局在規定期限內并未移送,該院遂于2014年3月18日向食藥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h食藥局于當日將案件移送邢臺縣公安局??h公安局立案偵查后,檢察院當即派偵監科干警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公安機關到各地藥房收集完善證據。2014年4月17日,邢臺縣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藥罪批準逮捕代建忠。2014年12月21日,代建忠因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十、滄州市滄縣檢察院立案監督苗云生銷售假藥案 

        苗云生自2008年秋開始從他人處購進假哮喘藥20余千克,后在家中自行分包并通過郵寄方式銷售給通過手機聯絡好的客戶。2012年10月20日,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當場查扣苗云生尚未銷售的假藥0.8千克。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當月將該案移送滄縣公安局后,縣公安局始終未立案偵查。滄縣檢察院在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發現該案后,于2014年8月5日向滄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滄縣公安局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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