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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發布會
      省檢察院發布“檢察護航民企發展”典型案例
      時間:2019-08-19  作者:  新聞來源: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 【字號: | |

        近年來,河北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及高檢院、省委相關要求,充分履行檢察職能,辦理了一批具有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涉民營企業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引領和示范作用,省檢察院從全省各地辦理的案例中選出五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此次發布的案例,以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為重點,涉及故意傷害、虛開發票、假冒注冊商標、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罪名,其中既有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利益,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的案例,也有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的案例,既有檢察機關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案例,也有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糾正法院錯誤行政裁定的案例。具體案例情況如下:

        案例一:馬某等兩件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份,馬某在自己家的房院內,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生產假冒山莊老酒貢品877件,并以每件50元的價格銷售給查某,查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酒,以每件75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馬某涉案金額43850元,查某銷售金額65775元。

        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秘某在本村租用的廠房內,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授權的情況下,雇傭工人生產并銷售上述公司部分品牌白酒。經鑒定,假冒白酒價值人民幣125442.00元。

        辦理結果

        平泉縣人民檢察院對兩案依法提起公訴,平泉縣人民法院判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查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萬元;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7萬元。

        主要做法及效果

        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同配合,與偵查人員共同研究案情、分類分人整理證據,按照起訴、判決的證據審查標準,對偵查取證方向和要求提出引導性意見,確保案件質量。開設綠色優先通道,從快從嚴審查起訴,規定該類犯罪案件20日內辦結,秘某假冒注冊商標案,平泉縣人民檢察院接到案件后,僅用三天時間便將案件提起公訴。鑒于案件涉及多家受害企業,檢察機關堅持平等保護,及時向外地企業送達告知書,同時依法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鼓勵被告人積極退賠,幫助減少或挽回企業經濟損失。兩起案件的成功辦理,將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的主要銷售地—石家莊的假冒窩點一舉端掉,起到了辦理一案震懾一片的效果,最大限度挽回山莊老酒、衡水老白干、四川五糧液等企業經濟損失,積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二:洛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洛某在擔任某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于2015年至2017年6月拖欠十余名農民工工資39萬余元,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多次責令支付和催收,仍拒不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辦理結果

        邱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啟動檢調對接機制,全面聽取農民工意見,依法對洛某釋法說理,洛某支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并誠懇道歉后,檢察機關依法對洛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主要做法及效果

        該案一方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另一方涉及民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將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民營企業守法經營有機結合,全面聽取10余名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意見,及時啟動檢調對接機制,協調公安、人社等部門共同開展工作,同時積極對洛某進行批評教育,耐心釋法說理,最終洛某認罪悔罪,愿意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資,并真誠向欠薪農民工誠摯道歉,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得以償還,洛某也取得了農民工的諒解。同時,考慮到洛某所在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一旦對公司負責人洛某采取強制措施,將對企業產生嚴重影響,鑒于洛某已經付清拖欠農民工工資并取得諒解,經綜合評估,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的妥善辦理,做到了促進發展與依法辦案相統一,通過辦案調節了經濟關系;做到了保障民生與依法辦案相統一,通過辦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做到了追求和諧與依法辦案相統一,通過辦案達到案結事了。

        案例三:羅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羅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與離職職工就工資發放問題發生口角,故意傷害被害人致輕傷。

        辦理結果

        檢察機關對羅某及時啟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提起公訴同時,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從寬量刑建議,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主要做法及效果

        保定市高開區院審查逮捕時基于案件未達成和解協議,雙方矛盾尚未化解,作出批捕決定。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并未一捕了之,而是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經過與羅某談話、走訪羅某企業,了解到羅某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平時工作親力親為,被采取強制措施以后,企業陷入停產狀態,職工全部停工在家,企業中標的五個供貨合同,因無法開工生產可能面臨高額違約賠償;工資未及時發放主要原因是因被害人提供的銀行卡號錯誤,而非惡意欠薪,羅某本人認罪悔罪,逮捕后與被害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相關賠償已經履行。為了讓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穩定員工情緒,檢察機關在聽取偵查機關、被害方意見的基礎上,經綜合評估,依法變更羅某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羅某被釋放后,企業僅用三天時間就恢復了生產,合同陸續履行,并且新簽訂了四百余萬元的供貨合同。檢察機關持續關注企業動態,檢察長多次聽取案件匯報并帶隊到企業調研,建議企業以此次事件為契機,狠抓企業內部管理,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嚴格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在擴大規模的同時,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從心里關注職工的生活和成長。羅某表示,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強化內部管理,注重企業文化建設,采用親情化管理,讓企業和職工可以互相理解、互相包容。

        案例四: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趙某虛開發票案

        基本案情

        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新樂市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趙某。2016年5月9日,該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農牧局銷售氰戊樂果,價值69.75萬元。為逃避稅款,該公司把在新樂市國家稅務局領取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利用該發票信息通過電話聯系,從浙江省麗水龍泉市詹某甲、詹某乙處訂購偽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金額為69.75萬元,交給唐山市農牧局入賬。

        辦理結果

        新樂市人民檢察院綜合全案情況,對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趙某作出不起訴處理。

        主要做法及效果

        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親自指導,案件承辦人細致審查,經實地走訪企業并到新樂市稅務局調取公司納稅證明,了解到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是農業部農藥定點生產企業,修建廠房及購買生產設備投入近千萬元,但由于重污染天氣,積極響應政府號召,一直未能正常生產,該公司自開業至今在新樂市稅務局正常申報納稅,無欠繳稅款,未曾因偷漏稅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此次虛開發票系初犯、偶犯,案發后已將所逃稅款及滯納金全部繳納。鑒于案件具體情況和該企業的日常表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護民營企業的相關政策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該公司和負責人趙某無刑罰必要性,新樂縣檢察院認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趙某的行為構成虛開發票罪,但情節輕微,決定作不起訴處理。為提高民營企業法律意識,對民營企業提供司法保護,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3月29日,新樂市人民檢察院舉行了公開宣告會,邀請工商聯、部分民營企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并邀請了人大、政協、監察委有關人員到場監督。在宣告會上,檢察機關解釋了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的相關規定,闡明了相對不起訴的含義,從合法、合情、合理的角度說明作出不起訴的依據和理由,同時加強個案延展,對在場人員進行依法經營的普法教育,趙某當場做了深刻的檢討,表示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將依法依規,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誠信務實的企業人,以自身及公司更大的努力助力經濟發展。

        案例五:靳某申請執行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承德市雙灤區農牧局對承德某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建設“某生態園”申請作出批復,批準建設,一年后,生態園建成并投入經營。2014年12月,承德市雙灤區國土資源局以生態園未經批準占用村集體土地建房屬違法事實,對其立案。并于2015年1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一、責令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二、限3日內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三、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共計13611.00元人民幣。由于被處罰人不服,拒不履行處罰決定,2015年5月,承德市雙灤區國土資源局向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執行申請。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行政裁定:一、準予強制執行;二、申請執行人可報請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承德某旅游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督。

        辦理結果

        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后,經審查認為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法院行政裁定錯誤,分別向國土資源局和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主要做法及效果

        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調閱法院行政裁定卷宗材料、詢問了有關當事人,并進行了調查取證,證實雙灤區農牧局批復文件中沒有對所占土地性質給予界定,雙灤區國土資源局對該案所涉土地進行土地性質鑒定后,對該案所占土地性質界定為河道灘涂,屬國有未利用地。2014年10月1日實施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第六十七條六款二項規定,對在依法獲得使用權的未利用地上建設不屬于審批范圍內的設施的,作“責令退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的處理。雙灤區國土資源局對承德某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為2015年1月,所作處罰應該依照該規程。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為防止涉案民營企業損失進一步擴大,分別向國土資源局和法院提出了檢察建議,建議國土局強化依法行政的辦案意識,加強對上級主管機構和部門下發的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和補充意見的學習,客觀公正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建議法院對相關證據認真進行補充與審核,提高審判的司法公信力,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區國土局和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對該案行政處罰作出重新處罰,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加強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力度,不斷改進行政執法作風,強化依法行政,同時決定對相關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質量評查,對行政處罰裁定進行重新審定,以保證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和公正性;承德市雙灤區法院對該案作出裁定再審處理,制定了防范措施,要求辦案人員在案件審理中要強化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擴大法律法規知識面,加強和改進審查方式,注重案件的深層次研討,提高案件審查處理的合法性和正確性,確保案件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通過該案的辦理,保證了案件質量,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民行檢察監督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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