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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發布會
      省檢察院發布“檢察護航創新發展”典型案例
      時間:2021-04-26  作者: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  新聞來源: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字號: | |

        近年來,全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最高檢、河北省委要求,充分履行檢察職能,辦理了一批具有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指導、引領和示范作用,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從全省各地辦理的案例中選出五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此次發布的案例,都是檢察機關2020年以來辦理的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是檢察機關發揮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職能作用的典型案例,從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完善證據體系到行為性質認定,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到堅持追捕追訴,從依法懲治犯罪到保護企業正常經營,全面體現了檢察機關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為實現創新發展做出的積極努力。此次發布的案件包括假冒注冊商標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銷售侵權復制品案、侵犯著作權案,有利用網絡深度鏈接侵犯著作權的新型案件,也有傳統意義上的假冒注冊商標案。具體案例情況如下:

        案例一:于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件事實】

        2019年6月,保定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與李某、王某(另案處理)商議在保定地區銷售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稻公司,“河稻”商標的所有人,“稻香村”商標的共有人)專版月餅。李某負責與河稻公司商議銷售專版河稻月餅的授權及具體運作事宜,索得河稻公司的資質證書、產品條形碼和在保定范圍內銷售專版月餅的電子授權證書模板,但未簽訂合同,也沒有獲得授權文書。7月,于某設計了七款標有河稻公司注冊商標“稻香村”、“河稻”的月餅禮盒,商定廣東某制罐有限公司、廣東某紙類包裝有限公司為月餅包裝材料生產廠家,福建詔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為月餅供應商。于某、李某付款購進月餅、包裝材料,租賃生產地點,由李某、鄭某、黃某組織工人,將四海食品公司生產的月餅,加工包裝到標有河稻公司注冊商標“稻香村”、“河稻”的包裝盒及包裝箱中,于某還指使鄭某將河稻公司授權證書中的被授權人改為王某,把四海食品公司月餅的檢測合格報告改成“稻香村”月餅的檢測報告,由王某對外推銷。假冒月餅分別銷往北京、河北定州等地,后被北京、河北警方查獲。非法經營數額達1077954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職能作用,追捕漏犯、追訴漏罪,引導公安機關完善證據體系。公安機關以于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向石家莊市鹿泉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認為在案證據證明李某與于某共謀生產銷售假冒月餅并負責跑辦授權,已涉嫌犯罪,且二人有串供跡象,要求公安機關追捕漏犯李某;于某、李某運往北京銷售假冒稻香村月餅已涉嫌犯罪,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將上述事實并案查辦。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已扣押電腦、手機中的電子數據進行提取,結合賬本審核確定侵權商品非法經營數額,收集侵權商品外包裝、進貨、發貨及記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進一步查明制假、售假各環節人員的犯罪事實,查證王某是否參與共謀,是否知道其銷售的系假冒稻香村月餅。

        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強化引導偵查取證,依法追訴漏犯二人。公安機關以于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查明某商貿公司是否涉嫌單位犯罪、“稻香村”、“河稻”商標的所有人及關系、上游印刷企業、某商貿公司的生產管理人員鄭某、黃某、以及銷售假冒商品人員王某是否涉嫌犯罪等,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根據補強后的證據認定鄭某、黃某與于某、李某構成共同犯罪,要求公安機關追加起訴鄭某、黃某。加強立案監督工作,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3件3人。在案證據證明王某“知假賣假”,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廣東某鐵罐有限公司、廣東某紙類包裝有限公司,無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而制造印有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盒、包裝袋,情節嚴重,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應予立案,經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對上述三人立案偵查。加強檢律溝通和被告人釋法說理工作,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訴前有效解決案件事實爭議,弱化法庭對抗,并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鄭某、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均并處罰金。王某也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涉及生產、銷售等不同環節,既有上游犯罪,又有下游犯罪。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從生產環節入手向上下游環節追訴犯罪,深挖犯罪線索,實現全鏈條打擊。對上游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企業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對生產環節發揮不同作用的人員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依法追訴下游“知假賣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做到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應追盡追,實現全鏈條打擊。同時延伸辦案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助力民營企業發展。檢察機關主動到涉案企業聽取對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服務企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就企業在風險防范、內部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檢察建議,幫助企業建章立制,彰顯了檢察機關服務民企發展的擔當作為。

        案例二:鮑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事實】

        2016年,被告人吳某經營的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組織被告人張某甲等人參與開發“快聽小說”APP。該APP通過深度鏈接到其他網絡文學作品網站的方式擴充可供閱讀作品數量,將網絡文學作品的文字轉化成語音以供手機用戶在線閱聽,并主要通過植入廣告獲利。2016年11月,吳某等人將該公司以及“快聽小說”APP以150萬價格轉讓給被告人鮑某。鮑某在取得“快聽小說”APP控制權后,調用其名下北京某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人員張某乙(另案處理)、杜某(另案處理)、被告人肖某、被告人張某丙、被告人李某等人分別負責“快聽小說”APP的運維和開發工作。二科技公司進行合作,開發“快聽小說”APP軟件升級及二次開發至V2。8及V3。5版本。同時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深度鏈接”方法扒取侵權網站的文學作品,并增加“采集器”功能,自動將手機用戶已閱讀文章下載到其指定的云服務器內,并在APP內增加新的鏈接以便手機用戶隨時閱聽,以此增加點擊率和會員數量,增加廣告收益。

        經上海東方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對“快聽小說”APP提取的2780部作品與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點中文網”2780部具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比對,兩者內容的相似度大于80%的電子文學作品有2691部,占比對電子文字作品總數的96。8%。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公安機關以鮑某等六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針對取證程序瑕疵問題,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確保證據合法有效。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針對存在的證據不完善問題,列出詳細的《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引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取證,夯實證據基礎。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確定性,確定罪與非罪。檢察官通過向法學專家及相關網絡技術專業人員進行咨詢,查閱數百件案例及相關資料,將學術與實踐經驗相結合,最終認定被告人未經授權,通過“深度鏈接”的方式用手機APP大量盜取文學作品供用戶閱讀,并通過瀏覽量進行營利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解決了案件定性難題。二是嚴格證據標準,嚴密證據體系。重點審查電子證據,要求公安機關按照兩高一部的相關規定,對該APP主服務器和租用存儲服務器的內容進行了勘驗、提取、查封,對電子證據及時進行了固定。針對涉案數額、各參與人的分工、作用和地位等問題詳細列明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按照審判標準收集證據。對不能補正瑕疵的鑒定意見,要求公安機關重新作出鑒定,保證了定案證據的合法性和客觀性。三是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準確追訴。對于研發人員李某、蔡某,因對本案侵權行為不知情,不構成犯罪,故對李某、蔡某不予追訴。根據補查證據,鮑某從某乙公司調用的兩名技術人員張某乙、杜某參與了研發和運維工作,檢察機關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對上述二人補強證據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四是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檢察官通過提審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就案件事實和證據反復進行溝通,促使各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主動對著作權人給予賠償,取得著作權人的諒解。案件提起公訴后,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鮑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肖某、張某丙、吳某、張某甲、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刑期,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首次辦理的以手機APP深度鏈接盜版文字作品的案件,具有涉案人員多、專業性強、案情復雜等特點,是高檢院、公安部、國家“掃黃打非”辦公室、國家版權局掛牌督辦案件,該案的成功訴判對辦理同類案件起到良好示范和指導作用。電子證據是證明網絡犯罪的基礎,對成功指控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要嚴格把握取證程序要求和證據形式要件,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全面勘驗、查封、提取、固定電子證據。準確認定通過“深度鏈接”方式獲取未經授權文字作品的行為性質。本案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明知是侵權作品的情況下,通過深度鏈接擴大侵權作品傳播范圍,并從中獲得更多的廣告收入和流量分成,實質上是利用著作權人作品進行營利,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案例三:劉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刑事犯罪事實: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楊某在山西省一馬姓男子處以70元左右一箱的價格購進470余箱假冒汾酒商標的酒,銷售給被告人劉某和陳某,銷售金額14萬余元。被告人劉某和陳某將部分假冒汾酒以400元左右一箱的價格銷售至衡水市、深州市等地的多家商店和飯店,銷售金額8萬余元,剩余假冒汾酒被扣押。

        民事公益訴訟事實:被告人劉某、陳某將假酒銷售給衡水、深州市等地的多家商店和飯店,上述商店與飯店實際銷售170余箱,實際銷售金額為4萬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公安機關以劉某、陳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請深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機關成立了“刑、民、公益”三合一辦案組,形成辦案合力,刑事審查與民事公益訴訟審查檢察官相互配合,刑事證據與民事公益訴訟證據的調取和補充同步進行,引導全面取證,要求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微信號、手機號等信息,繼續追查上線銷售商楊姓男子;通過組織對涉案人員進行辨認、固定微信聊天及相關轉賬記錄、扣押、封存未銷售的假酒等補證工作,精準確定本案銷售數額及銷售范圍;完善對涉案假汾酒的鑒定類證據;調取犯罪嫌疑人侵害不特定消費者權利等有關公益訴訟部分的證據,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打下良好基礎。在上線楊某未到案的情況下,根據犯罪嫌疑人劉某、陳某具有多年酒類銷售經驗、在上線楊某未提供酒類銷售相關證件的情況下,長期從楊某處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購進并銷售汾酒,準確認定二人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觀故意。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三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深州市檢察院在一個月內以刑事附帶公益訴訟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三人依法承擔實際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深州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三名被告人均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3萬至5萬元的罰金,并判處實際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典型意義】

        涉及民生領域犯罪特別是侵害食品安全領域犯罪,一直是檢察機關高度關注和嚴厲打擊的重點,近年來,檢察機關不僅注重打擊刑事犯罪,而且重視對民生領域中公益責任的監督,努力做到刑、民、公益監督并重。本案對如何更好地整合辦案力量,探索“刑、民、行、公益”多合一辦案模式,全面履行檢察職責,實現辦案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進行了有益嘗試。知識產權類案件“三合一”審判改革正在穩步推進,檢察機關也正從人員配備、辦案機制、辦案模式等方面積極準備,本案正是落實司法體制改革、尋求辦案模式突破的一次成功探索。本案不同部門的檢察官在審查逮捕階段共同制作審查報告、訊問提綱,一次性完成刑事與公益訴訟的證據審查,引導公安機關同時補充完善刑事和民事證據,提升了辦案質效。

        案例四:許某銷售侵權復制品案

        【案件事實】

        2019年9月,被告人許某在河間市果子洼鄉租賃某民房存放物品。同年11月8日,河間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在該處民宅檢查時發現存有18種出版物,涉及5個出版社共計73930(套)冊。經河北省出版物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其中17種69250(套)冊屬于非法出版物,尚未銷售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250余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公安機關以許某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移送河間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被告人許某拒不供認,辯稱出租房是為其朋友“李某”代租,被查扣的非法出版物亦為“李某”所有,自己不知情。針對許某“零口供”難題,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根據現有證據線索開展取證工作。根據許某提供的信息實地走訪調查,經查無“李某”此人;調取出租房房東證言、支付租金的微信號等,證實是許某聯系租房事宜并支付租金;證人張某證實其受許某雇傭拉過貨,送貨地點就是查扣出版物的出租房,張某辨認出許某、指認出出租房地址;在出租屋內發現寫有銷售記錄的記事本和物流單,根據收件人信息到多地調查取證,董某、田某等證實圖書是從保定朱某處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的,物流單上發貨地顯示是河間,經詢問朱某,證實是許某將非法出版物寄發各地;通過對記事本及物流單上的筆跡進行鑒定,證實為許某所寫;證人滿某、王某證實非法出版物被查扣后,許某曾委托二人托關系解決此事。經過補查,證據環環相扣,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許某銷售侵權復制品的犯罪事實清晰展現。檢察機關進一步引導公安機關對下游分銷圖書的朱某、董某、田某等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調查取證,深挖犯罪鏈條。經查,董某等人的犯罪數額均達不到入罪標準,對董某等人不做犯罪處理。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犯罪邏輯清晰、層層遞進、證據充分,許某無可辯駁當庭認罪。河間市人民法院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人民幣罰金十萬元。

        【典型意義】

        “零口供”并非犯罪人的護身符,只要其他證據能夠充分證明犯罪就一定要堅決打擊。面對“零口供”案件,檢察機關一方面充分發揮引導偵查取證作用,對相關線索順藤摸瓜提取有效證據,補充、完善現有證據體系。另一方面擺脫對認罪口供的依賴,充分運用好現有證據,通過對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和內在聯系的深入挖掘與有效分析,將各個環節的證據串聯,形成證據鏈條的有效閉環,還原犯罪行為軌跡及案件全過程,產生1+1>2的證明效力,最終讓“零口供”犯罪嫌疑人無可辯駁,認罪服法。此外,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通常表現為生產、銷售“流水線”式作業,易形成犯罪鏈條,司法機關查獲的犯罪事實多為鏈條式犯罪中的一環,檢察機關應引導偵查機關以查辦的犯罪事實為中心,回溯案件全程,引導公安機關深挖上下游犯罪,形成對整個犯罪鏈條的有效打擊,同時把握好入罪標準,對處于行為鏈條中但犯罪數額達不到入罪標準的相關人員不按照犯罪處理,守好刑法邊界。

        案例五:張某假冒注冊商標不起訴案

        【案件事實】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張某經營的邯鄲市某勞動防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未經“牛郎星”注冊商標所有人山東鑫星鞋業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多次加工假冒“牛郎星”牌手套,并通過物流銷往唐山、保定等地,銷售金額累計15萬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雞澤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實地調研,做足“功課”。通過深入調查了解到涉案企業自2016年成立以來,一直正常經營、依法納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解決了多名孤寡老人、殘疾人、貧困戶等就業問題,在助力脫貧攻堅和疫情防控中起了積極作用。該企業擁有多個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一直在進行生產經營,張某作為該企業的實際經營者,對企業的生產管理秩序起著關鍵作用。二是釋法說理,適用認罪認罰,促使張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主動賠償商標所有權人的損失并獲得諒解。三是召開公開聽證會,提升辦案透明度??h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擬對張某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意見。四是建立回訪機制,注重雙向保護。對被侵權方進行回訪,并與公司負責人座談,向他們通報本案的辦理過程和處理結果,當場送達不起訴決定書,得到了被侵權方的贊同和認可。

        【典型意義】

        雞澤縣檢察院在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時,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展,保障職工就業,積極促進雙方民事和解,化解社會矛盾,對涉案民營企業負責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相對不起訴處理,既懲罰犯罪,有力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了涉案企業的正常經營,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擔當作為,彰顯了法律權威,體現了司法“溫度”。召開不起訴聽證會,增強檢察機關辦案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感受到“看得見、摸得著”的公平正義,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既起到打擊教育作用,又有效保障企業正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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