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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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2.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與人民法院溝通協商后,共同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指定轄區內其他人民檢察院或者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管轄。
3.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
4.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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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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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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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一般由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2.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與人民法院溝通協商后,共同將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指定轄區內其他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管轄。
3.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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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屬于國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相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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