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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入戶搶劫中的“戶” 在合租情形中如何認定
      時間:2017-06-12  作者:張崗 王海峰  新聞來源:河北法制報 【字號: | |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26日,龐某來到一處平房前伺機盜竊。該所平房內共有互相獨立的房屋三間,分別由徐某、余某和李某三家承租用于生活,平房內的院子由三家共同使用。龐某來到時余某和李某外出工作,徐某外出購物。龐某進入平房后先在李某的房間內竊得手機一部,之后又進入徐某房間行竊,在此過程中被購物歸來的徐某發現。龐某在請求徐某不要報警遭到拒絕后,從房間內來到院子打算逃跑,但被徐某拽住。之后龐某對徐某進行威脅,并對徐某進行毆打,致徐某輕微傷。最終龐某被趕來的李某、余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機關。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于龐某構成轉化型搶劫并無異議,問題的焦點在于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入戶搶劫。第一種意見認為龐某在入戶盜竊過程中被人發現,為逃避抓捕而使用暴力并且以暴力相威脅,構成入戶搶劫的加重情形。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龐某在戶內盜竊被發現,但其使用暴力是在院子內,并不屬于 “戶”的范圍,不能適用入戶搶劫的加重情形。

        法理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龐某的行為僅構成一般搶劫,不屬于入戶的加重情形。對于本案的焦點問題應從兩個方面考慮,第一,明確“戶”的概念,考察本案中的院子是否屬于“戶”。第二,能否將戶內盜竊與院內暴力視為一體,從而認定暴力行為發生在戶內。

        首先,對于刑事案件中的“戶”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庇纱丝梢?,對于“戶”的范圍應從功能和場所兩個特征進行判斷,二者缺一不可。在合租情況下,院子一般為公共生活空間,用于堆放雜物、停放車輛,人員往來相較于房間內部具有公開性,不符合“戶”的場所特征。因此本案中,龐某使用暴力時所在的院子不能認定為“戶”。

        其次,對于龐某前面的入戶盜竊與后面搶劫的行為能否視為一體,即將其暴力以及威脅行為評價到戶內,同樣可參考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該解釋規定,入戶搶劫的認定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本案中,龐某在戶內被發現后僅是口頭請求被害人不要報警,其使用暴力及威脅發生在院子內。因此,其前后行為性質截然不同,不能視為一體,其后續在院子中的搶劫行為必須單獨評價,不能視為是在戶內進行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龐某的行為不構成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中的加重情節,入戶搶劫與普通搶劫相比無論是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還是對民眾的心理安全所造成的影響均更加惡劣,在量刑時也有明顯區分。在實際辦案中,應謹慎對待盜竊與搶劫地點不一致的情形,防止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因錯誤適用加重情形而對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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