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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惡勢力犯罪中“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認定
      時間:2019-11-20  作者:滄州市人民檢察院 閆明 楊曉菲  新聞來源:河北法制報 【字號: | |

        從今年4月9日公布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中可以看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是界定惡勢力行為特征的基準。在缺乏客觀、統一、可操作標準的情況下,如何認定“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直接決定了惡勢力的認定與否。在此,筆者結合司法辦案談談如何認定惡勢力犯罪中的“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首先,共同犯罪是惡勢力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惡勢力首先是共同犯罪。所謂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目的一致,危害手段可以不同,但是危害后果、違法事實歸屬于行為人。共同犯罪有一個不成文的構成要素,不管內部分工如何,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一致對外的。同理,惡勢力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是一致對外的,而不是針對團伙的內部成員,是惡勢力團伙以共同故意去實施“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行為。比如,在辦理惡勢力案件中,要厘清哪些是團伙內成員的個人犯罪、哪些屬于伴隨性違法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把個人犯罪行為或者團伙內糾集者為管理、控制內部成員對其實施打擊、報復的違法犯罪行為,混同為惡勢力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鑒于此,厘清惡勢力和共同犯罪的關系,能更好地指導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鑒別惡勢力犯罪。     

        其次,惡勢力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行為究竟有哪些呢?按照《意見》對惡勢力行為特征的表述,可以把惡勢力的行為方式歸納為以下三種:實施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從罪名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特征;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并伴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比如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     

        再次,要結合惡勢力的危害性特征來認定是否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兑庖姟芬幎?,認定“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結合侵害對象及其數量、違法犯罪次數、手段、規模、人身損害后果、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對于惡勢力犯罪團伙其危害特征的認定主要考量兩個方面:一是其違法犯罪行為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影響;二是其“為非作惡、欺壓百姓”行為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     

        《意見》并未規定惡勢力必須實施性質不同的多種犯罪。從實踐情況看,存在大量惡勢力采取某些特殊的犯罪模式專門實施一種犯罪行為。所以,惡勢力的行為模式并不要求多樣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意見》將惡勢力所實施的犯罪分為慣常犯罪手段和伴隨違法行為。如果一個犯罪團伙僅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等某項伴隨違法行為,由于其并不公然的侵害社會秩序,危害特征要求應當更高,否則無法準確區分惡勢力與專門從事此類伴隨違法行為的犯罪團伙、犯罪集團。     

        綜上, 判斷是否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不應拘泥于其字面意思,而應著眼于惡勢力概念,從其組織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等方面來綜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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