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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物權編定分止爭、物盡其用功能顯著
      時間:2020-07-17  作者:王雷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人身安全、財產保障和契約精神是人類法治文明的基石。民法典關乎日用常行,攸系國計民生。民法典物權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通過確認和保護物權提升法治文明和社會文明,維護和落實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民法典物權編延續了2007年物權法“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并將此體現于本編法律規則的編訂纂修之中。定分止爭對應“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物盡其用對應“發揮物的效用”。

        第一,民法典物權編通過明確物的歸屬實現定分止爭。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物權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歸屬清晰是現代產權制度的首要特征,也是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前提。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權等財產歸屬關系是財產交易關系的前提。生活資源有限、人們欲求無限,定分是止爭的前提和基礎,定分是手段,止爭是目的,分定則能爭止。每一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定紛止爭”的功能,但民法典物權編特別通過“定分”以“止爭”。民法典堅定文化自信,扎根中國土壤、緊扣時代脈搏,深入發掘和傳承包括中華法律文化在內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精華和時代價值,彰顯中華民族的精氣神,體現鮮明的民族性和時代性。商鞅在《商君書》第二十六篇“定分”中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史蛎侄?,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薄盾髯印ね踔啤酚醒裕骸傲Σ蝗襞?,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庇矛F代法治思維看,“分”有職責、權利的界限之義,民法典物權編通過明確物的歸屬,以物權“定分”,劃分出“人己界限”,使人們恪守本分、安分守己、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

        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建筑物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屬于業主的共有部分。改變業主的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都要由業主共同決定。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具體行使規則。加工、附合、混合產生的物的歸屬判斷規則。這些都成為民法典物權編在“明確物的歸屬”方面的新增制度亮點。

        第二,民法典物權編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實現物盡其用。民法典物權編在城市房產、農村地產、住有所居、商業擔保等領域的編訂纂修都深刻體現了物盡其用的立法目的。當前,城市商品住宅小區治理過程中一定程度上表現出“十難”現象:業主大會成立難、業主委員會發揮作用難、業主大會作出決議難、物業服務保質提質難、物業服務費用收繳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業主知情權實現難、老舊小區治理難、老物業退出難、業主維權難,這些難題從不同側面不同程度妨礙了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效用發揮。民法典物權編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合同編物業服務合同制度協力解決小區治理難題,保障業主合法權益,經由業主自治基礎上的多方共治,實現小區善治。(1)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的業主大會成立難問題,民法典物權編授權民法典之外的特別法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作細化規定,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2)針對業主大會決策效率低、業主委員會發揮作用難,民法典物權編實質降低業主大會表決比例,提高對業主共同利益事項的決策效率。(3)針對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民法典物權編區分維修資金的使用與籌集,適當降低業主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4)業主知情權能夠保障業主獲得供作決策參考的關鍵信息,物權編新增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我國正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正在全面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農地改革。為落實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政策,民法典物權編新增規定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這讓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有穩定預期,讓農民吃上長效“定心丸”,有利于在承包地上進行長遠投入,實現地盡其利。為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充分發揮承包地的效用,民法典物權編增加規定土地經營權的設立、權能和公示方法,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將改革共識固化為法律共識。

        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薄吨泄仓醒?、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要求“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睘榇?,民法典物權編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滿足群眾多樣化的住房需求和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居住權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遺囑設定,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權。居住權有利于實現從“居者有其屋”到“住有所居”的轉變,滿足特定人群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充分發揮閑置房屋的效用,也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在商業擔保領域,民法典物權編進一步完善擔保物權制度,賦予當事人更大的自主權,充分發揮擔保財產的效用,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物權編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放松流押、流質規則。認可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允許抵押財產轉讓,使得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能夠兩相其利。

       ?。ㄗ髡邽橹袊ù髮W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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