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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新時代民法典與刑法的協調與銜接
      時間:2020-07-17  作者:姚萬勤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的頒布并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我國民法典編纂活動至此告一段落。刑法作為民法等部門法的保障法,在民法典即將實施后,是否有必要與民法典等相關的內容進一步銜接,與時俱進地積極修改相關內容,成為目前刑法學界關注的重點。

        民法典與刑法體系協調的問題

        實質上,民法典與刑法的體系協調所涉及的深層次問題是:如何理解法秩序統一性問題。眾所周知,在法秩序是否統一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持違法相對論的學者認為,法秩序不應當相統一,因而刑法的違法性判斷不應依賴于民法的違法性判斷。而持違法統一性的學者則認為,刑法的違法性判斷需要依賴民法違法性判斷。目前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民法所確立的法秩序與刑法所確立的法秩序應當進行緩和化的理解(緩和的違法一元論),其包含了兩個層面的內容:其一,民法中違法行為在刑法上不必然受到處罰;其二,民法上合法的行為在刑法中也應當是合法的。因此,即便在民法典中屬于違法的行為,在刑法中也并非均予以必要的回應并增設相關的條文。

        目前,民法典與刑法的體系協調性問題中最為當務之急的問題是:在民法典已經下調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下,刑法是否應當予以跟進,進一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特別是隨著近幾年越來越多的低齡化未成年人惡性案件頻繁見諸報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不絕于耳。當然,就此問題,我國學者也基本呈現“贊成說”與“反對說”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贊成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學者一般認為,我國目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呈現增長的態勢,只有對其適用刑罰才能罰當其罪。而反對的學者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這一難題,而且還會對我國刑法體系帶來傷筋動骨式的變革。

        筆者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與否不僅跟一個國家的經濟、文化等因素密切相關,而且也跟本國的實際犯罪情況相關聯?;谝韵碌睦碛?,筆者認為在當下確實沒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首先,筆者在對一個地區的未成年人涉罪情況進行調研后發現,在10周歲之下的未成年人實施惡性案件的數量為零,在10周歲之下僅僅涉及的是一些小偷小摸的事情。其次,在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確實呈現出與年齡增長正相關的關系。14周歲以上惡性犯罪的案件也極為少數。最后,在我國刑法之中,對待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依然可以通過“收容教養”制度予以應對?!笆杖萁甜B”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彌補了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懲罰不足的弊端。

        對民法典某些具體規定,刑法應當予以積極回應

        在“緩和的違法一元論”的觀點支配下,并非都需要對民法中所有的違法行為予以回應。但是綜合考慮到法益侵害性的大小等問題,筆者認為,民法典的以下兩點內容有必要進一步犯罪化,從而使民法典與刑法進一步銜接。

        第一,高利貸行為的刑法立法化問題。民法典第680條就高利貸行為予以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备呃J行為在我國長期存在,因催收高利貸所衍生的犯罪行為也屢見不鮮。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發布并實施《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將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行為列入非法經營罪定罪進行打擊處罰,但是以此罪名論處則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非法經營罪一般是以行為人違反某類特許經營等為前提,如果以該罪名論處,在構成要件的解讀上給人一種錯愕之感,難道“高利貸”屬于專營或特許領域嗎?顯然不是。其次,以該罪名論處并沒有涉及到該行為的本質特征,也難以對該類行為形成有效打擊。眾所周知,高利貸的行為在本質上只是為了賺取高額的利息,且在催收的過程中,能夠衍生出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規制的重點上應當是針對該類行為設置相關的罪狀才更具有針對性。因此,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特別是為了杜絕高利貸行為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各種犯罪行為,筆者認為,在民法典出臺后,刑法典應當重新增設罪名規制確有必要。

        第二,利用科學技術犯罪行為的刑法立法化問題。民法典第1009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蹦壳?,隨著科技技術的發展,通過科技技術手段實施犯罪的行為也逐漸增多。例如,深圳發生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的賀某某就被司法機關以“非法行醫罪”論罪處刑。如何進一步規范科學活動,僅僅通過民法難以妥善解決好,如果科學家脫離了科學倫理的約束,由此而帶來的社會危害也往往比其他犯罪要嚴重。例如,通過基因編輯技術制造武器、彈藥等行為,通過核技術危害人類安全的行為,等等。因此,筆者認為,為了與民法典的內容相協調,不妨在修改刑法之際,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節之中增設相關的濫用科學技術罪等條款。

        民法已編纂成典,有無必要編纂“刑法典”

        是否需要編纂“刑法典”?在回答這一問題前,涉及到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何種情形下的法律才能稱為“法典”?

        對此,有學者指出,之所以能稱“典”,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其規定的內容全面、涉及的法律關系眾多、篇幅龐大;二是法律內部的內在邏輯嚴密、體系完整。因此,從民法典的內容來看,其不僅體系浩大,如其有一編總則,也有六編分則,加起來共七編,共有法條1260條,而且其內容的內在邏輯嚴密。

        對比一下民法典與刑法的立法內容以及體系等來看,刑法已經具備法典化的特征,例如,我國刑法目前也分為“上、下兩編”“編下設章”“章下設節”,在刑法分則編中按照十大同類客體的邏輯順序排開,我們也習慣性將目前的刑法稱為1997年刑法典。但是即便如此,我國目前刑法與民法典之間還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筆者認為,在時機成熟之際,可以對我國目前的刑法內容進行新的編撰。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刑法的內容越來越“肥大”,已經具備了內容龐大性的要求。我國自1997年新刑法出臺之后,一直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在立法技術上一般采取的是原條文之下增加“之一”“之二”等方式完成,所以,雖然我國目前刑法的條文序號仍然是452條,但是實際條文數量遠遠不止于此。此外,我國還出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釋。所以,整體上來看,我國刑法條文的數量也是在逐漸增加,目前的刑法內容已經逐顯龐大。

        其次,我國刑法內容排列的內在邏輯未必嚴密,亟待重新編纂。雖然我國刑法分則編是按照十大同類客體進行排列,但是十大同類客體的邏輯關系長期以來也并不明確。因此,在我國刑法學界,有諸多學者在教科書中通過“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的邏輯關系對刑法分則體系進行了重新編排。通常來說,對國家法益的侵犯居于分則的首章無可厚非,因為國家的法益是最為重要的法益。其次是社會法益,例如我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實質上也可以視為危害社會法益的犯罪。最后在個人法益的編排上,邏輯則變得混亂。筆者認為,個人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應當居于個人法益保護的首位,其次才是財產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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