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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民法學:民法典時代的解釋論圖景
      時間:2021-01-17  作者:王利明?陸家豪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民法典頒布前的成果多為針對民法典制度設計的研究,民法典頒布后,學界的焦點則集中在解釋論的研究上。學界以民法典為基準、為解釋對象,圍繞對民法典理解、解釋以及如何全面貫徹實施的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推出了一大批具有一定創新性的成果。

        ◇就物權編的研究而言,學界主要的關注點落在民法典變動較大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上。

        ◇就合同編宏觀層面的問題,學者主要圍繞合同編與債法總則的關系以及合同編的發展與創新等問題展開研究。相關研究認為,民法典合同編應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民法典確立的合同解除制度是以根本違約作為內容性的法律技術連接點,需從程序性方面予以體系化和結構化,以保障法律適用的效果。

        民法典的頒布,實現了幾代民法學人的夙愿。民法典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充分彰顯了時代特色、中國特色和實踐特色。其體系完整、邏輯嚴謹、內容豐富、規則齊備,民法典頒布后民法學者也開始從注重立法論向解釋論轉型,從而展開了民法典時代的解釋論。

        2020年的民法學研究,既體現了民法學者對既往傳統基礎理論的進一步深入挖掘,也體現了民法學者對社會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新興領域的新問題的不懈探索。民法典頒布前的成果多為針對民法典制度設計的研究,民法典頒布后,學界的焦點則集中在解釋論的研究上。本年度民法學研究的特點主要在于:學界以民法典為基準、為解釋對象,圍繞對民法典理解、解釋以及如何全面貫徹實施的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推出了一大批具有一定創新性的成果,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初步概括:

        01?民法典總則編的立法評述與具體適用

        關于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其一,針對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問題,有論者認為,處分包括事實上處分與法律上處分。就意定監護的問題,有論者認為,應將信托機制引入意定監護之中,利用信托的風險隔離功能與目的意思凍結功能,實現被監護人的人身照管和財產管理的分離。其二,針對法人制度中的公司決議問題,有論者以民法典第85條為依據,認為公司決議的外部效力問題應當考察三維區分,具體可表現為:組織法上的法益差序與交易法上的法益差序格局之區分,法定議決事項與意定議決事項的決議的外部效力之區分,權力機構的決議與執行機構的決議的外部效力之區分。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問題,學者的論述主要集中在法律行為效力、意思表示解釋等方面:其一,就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有論者認為,法律行為的原因、內容、條件、負擔以及當事人的動機等因素違反公序良俗時,不僅各自的表現樣態存在區別,對法律行為無效性的影響也不相同。也有論者認為,從規范發展來看,法律行為效力瑕疵形態已多元化,將法律行為可撤銷與相對無效相等同的認識根基蕩然無存。還有論者認為,法律行為無效且有給付時,民法典第157條的返還財產可為物權性救濟,亦可為債權性救濟。其二,就意思表示的解釋問題,有論者認為,意思表示解釋原則應當采取二元模式,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兼采主觀解釋與規范性解釋。

        代理仍然是學者們在民法總則編中關注的重點問題,學者的論述主要集中在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職務代理等傳統疑難問題上。有論者認為,在表見代理中,所謂“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實際上是指本人對外作出了旨在證明代理權存在的通知,故相對人無須再對行為人是否有代理權進行調查核實。在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的問題上,有論者認為,解釋論上應從代理權限出發,將惡意串通視為代理權濫用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就代理授權行為問題而言,有論者認為,本人的意思,包括自我決定意思和自我負責意思,仍是本人、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關系的重要支撐。在職務代理問題上,有論者認為,民法典第170條第1款的適用范圍需被限縮,與職務代理有關的商事登記制度還需完善,職務代理權類型還需細化。

        就民事責任問題而言,學者主要著墨于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適用關系問題上。有論者即認為,對民法典第183條的“侵權人”作限縮解釋后,在加害人對受益人構成侵權而對見義勇為人不構成侵權之見義勇為情形,無法適用第183條,只能適用第121條。

        02?民法典物權編的具體適用

        就物權編的研究而言,學界主要的關注點落在民法典變動較大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上。當然傳統的所有權等問題,學者們亦然不乏關注。

        就所有權問題而言,學界的討論焦點主要集中于按份共有、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等問題上。就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而言,有論者認為,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屬于形成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一經行使優先購買權,就在其他共有人與轉讓人之間成立以同等條件為內容的轉讓合同,其他共有人可以優先于第三人取得共有份額。就基于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問題,有論者認為,遺贈包括概括遺贈與特定遺贈,應當通過擴張解釋民法典的“繼承人”概念,回到物權法的傳統立場。

        學者們對用益物權的討論十分激烈,問題主要集中于土地經營權的性質與構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問題等。在用益物權的內涵和外延問題上,有論者認為,我國用益物權的客體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實際上實現了“物權法定主義緩和”。還有論者認為,土地經營權是設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上的新型次級用益物權,以權利用益物權作為法理支撐等。尚有論者認為,應當在體系化解釋的基礎上統一法律構造。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的問題,有論者認為,民法典第344條至第360條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得參照適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含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還有論者認為,借助于土地管理實踐中的“用地復核驗收制度”等,以“事后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豎向界限的方式,真正激活“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制度。

        擔保物權是學者們對物權編討論的重中之重,研究者們主要圍繞民法典對擔保法修訂的宏觀擔保觀念的轉變與微觀具體制度的變動展開論述。在民法典實質擔保觀的規則適用問題上,有論者認為,對動產價金債權抵押權、所有權保留和融資租賃的擔保功能和效力應作相同法律評價等。就動產抵押物的轉讓規則而言,有論者認為,動產抵押權依民法典第406條仍具追及效力等。就民法典動產擔保權的優先順位規則的解釋論問題,有論者認為,民法典確立了依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時間先后判斷競存權利之間優先順位的一般規則,這一規則的適用不以相關權利人的善意為前提。對民法典動產擔保權登記對抗規則的解釋論問題,有論者認為,登記對抗主義區分為動產擔保權的設立與對抗第三人效力。就價款債權抵押權制度,有論者認為,價款債權抵押權的超級優先效力的正當性基礎在于鼓勵融資,突破前序浮動擔保人的擔保壟斷位勢。

        03?民法典合同編的具體適用

        就合同編宏觀層面的問題,學者主要圍繞合同編與債法總則的關系以及合同編的發展與創新等問題展開研究。就合同編與債法總則的關系問題,有論者認為,民法典合同編應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就合同編的重大發展和創新問題,有論者認為,合同編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市場交易活動,保護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基礎性法律制度等。就合同自由與分配正義的關系問題,有論者認為,不僅在合同法中,在整個民商法體系中也都要顧及分配正義的理念。

        就合同的履行問題,學者們的討論集中于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關系問題、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抗辯權等問題進行深入展開。有論者認為需要將不可抗力條件區分為擴張型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型不可抗力條款與限縮型不可抗力條款。就第三人利益合同問題,有論者認為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第三人不享有基于違約而生的解除權。就雙務合同的等價性問題,有論者認為,顯失公平判斷的動態體系化仍有商榷余地,情勢變更制度下,共同認識錯誤問題應另作安排,重新協商的內容及其違反后的處理可以作更精細的設置,而合同因情勢變更解除之后應考慮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就不安抗辯中止履行后的制度安排而言,有論者認為,由民法典第528條創設的預期不能履行,因系嫁接于不安抗辯之上,輻射面較窄,有待通過解釋論進一步拓寬。

        就合同的保全問題,有論者認為,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制度適用于整個債之保全領域,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客體范圍的擴張符合實踐需求等。就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問題,有論者認為,設計、解釋和適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需要綜合考量合同的相對性、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復雜的交易安排、交易的整體性以及相關制度的銜接和配合。就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問題,學者主要研究焦點為債權轉讓制度。有論者認為,對債權轉讓的限制存在法定限制與約定限制之分。民法典妥當地區分了金錢債權和非金錢債權、受讓人的善意惡意問題。

        諸多學者在論述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問題時視角都聚焦于合同解除問題上。有論者認為,民法典確立的合同解除制度是以根本違約作為內容性的法律技術連接點,需從程序性方面予以體系化和結構化,以保障法律適用的效果。還有論者認為,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請求繼續履行時,除債權人負擔風險的情況外,解除規則與風險負擔規則的功能重合應當盡量減少,應盡可能適用解除規則等。還有論者認為,民法典雖然在解除權模式上,依然以根本違約為主,但在分期付款合同解除規則上,更改為指定期間模式等。

        就違約責任問題,有論者認為,在履行費用過高問題上,“過高”的判斷以動態體系論為審查框架,其基礎評價分為債務人履行費用絕對值巨大和債務人履行費用與債權人履行利益嚴重不合比例等。就合同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問題上,有論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在合同被撤銷、解除或宣告無效等情形亦可適用。

        民法典合同編分則的研究亦然成為學術熱點。就買賣合同,有論者認為,有必要限縮民法典第597條第1款規定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因欠缺處分權而受影響的適用范圍。就保證合同,在保證債務與主債務的訴訟時效關聯問題上,有論者認為,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應當遵循“從隨主”原則,也有論者明確指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無關。還有論者就保證期間的起算和法律意義進行了深入的系統研究。就獨立保證問題,有論者認為,獨立保證效力上獨立于基礎關系,其部分排除從屬性等;還有論者認為,在保證與并存的債務承擔存有疑義時,宜推定為一般保證。就保理合同,有論者認為,在解釋論上應當根據保理合同的性質進行限縮解釋;還有論者認為,需要憑借司法解釋和司法判決對保理合同的相關規則進行補正或具體化。就建設工程合同,有論者認為,出于對其他債權人利益衡平之考慮,必須嚴格限制可以優先受償的債權的范圍。就合伙合同,有論者認為,與合伙企業法不同,民法典合伙合同規范以未形成組織的合伙為預設對象。

        04?民法典其他各編的具體適用

        就人格權編的宏觀問題而言,有論者認為,人格權編秉持以人格尊嚴為中心的價值理念,構建了完整的人格權規則與制度體系,充分展現了人格權保護的中國經驗,也順應了人格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就身體權的規則設計而言,有論者認為身體權逐漸發展出積極自我決定的權能,在此種情況下,身體權的判斷標準從物理一體性轉變為功能一體性。就姓名權的解釋論問題而言,有論者認為,自然人死后其姓名利益仍應受法律保護。就隱私權保護而言,有論者認為在數字貿易背景下,我國需要推動統一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則的制定,增強企業隱私保護責任和公民的維權意識,實現數字貿易和個人隱私保護的平衡發展。

        個人信息仍然是近年來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民法學者仍然對其展開了全面研究,其中著重討論了個人信息權益的性質問題以及保護方式問題。就我國民法典中個人信息權益的性質,有論者認為,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是作為民事權益的人格權益,而非公法上的權利。還有論者認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業使用。尚有論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對自然人享有的作為人格權益的個人信息權益的限制。就健康碼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而言,有論者認為,應弱化知情同意之原則之同意規則,堅守知情規則,并強化最小必要原則,嚴格限制個人信息處理的范疇、期限和披露。

        婚姻家庭編的討論主要圍繞婚姻家庭編的變動與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展開。其一,就婚姻家庭編的宏觀問題,有論者認為,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立法價值上體現了維護婚姻家庭的倫理屬性及團體價值。還有論者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兼顧了回歸與革新的立法理念。其二,在親屬制度的論題上,有論者認為,在司法操作層面,應當統一法律適用的指導思想,對具體的規則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補充。其三,在家庭關系的問題上,夫妻共同債務仍然是學界關注的重點。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問題,有論者認為,結合要件事實論的民事司法技術,當事人圍繞夫妻共同債務存在請求、抗辯、再抗辯的動態展開過程,對應的舉證責任也各不相同。有論者則對夫妻共同債務中“共同生產經營”規則的獨立性提出質疑。還有論者認為民法典所確立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在我國的適用仍然存在風險,需要限制其范圍或者直接取消。尚有論者認為,婚姻保護與交易安全一道決定了婚姻法是否以及如何作為財產法之特別法,影響夫妻之財產關系。另外,就夫妻財產制度,有論者認為夫妻財產制度具有雙重結構,并需要進行體系解釋。

        就繼承編的完善和規則適用問題,有論者認為,在法律適用中,應當明確完善繼承制度的指導思想,對新規則正確理解準確適用,對老繼承規則統一理解和適用。就法定繼承問題,有論者認為,民法典第1130條應當是繼承份額分配規范領域的一般條款,應完成一般條款的動態體系化建設。就遺囑繼承,有論者認為,通過體系解釋,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出發,遺囑意思表示自作出時成立,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囑行為得以成立。就共同遺囑的理論構造問題,有論者認為,共同遺囑是夫妻分別針對自己財產所作的死因處分,性質上屬于兩個獨立的單方法律行為。就遺贈扶養協議問題,有論者認為,遺贈扶養協議的生養死葬條款自協議成立時生效,遺贈條款自遺贈人死亡時生效等。

        學者對侵權責任編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侵權責任編的創新、侵權責任法的基礎理論問題,以及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高空拋物等在民法典中變動較大、爭議較多的問題之上。具體而言:

        第一,就侵權責任編的完善和創新問題,有論者認為,侵權責任編的主要創新在于: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更明確的行為規范,夯實侵權責任的公平正義基礎,更精準保護和救濟民事權益與保障行為自由。

        第二,就侵權責任法的基礎理論問題,學者們著重討論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的解釋論與比例責任等問題。就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的解釋論,有論者認為,我國過錯責任一般條款的具體化,在立法確立的要件基礎上構建動態的基礎性評價框架等。就共同危險行為的法效果而言,有論者認為應著重關注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一定比例”之因果關系的比例責任,即將比例責任的分擔方法用作計算連帶責任人的內部責任大小的依據。

        第三,在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上,學者亦予以了關注。在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上,有論者認為,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應對被監護人應否對自己的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基礎性規范作出明確規定。就第三人行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問題而言,有論者認為,當損害落入相應安保義務范圍內的,安保義務人應承擔自己責任。就網絡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言,有論者認為,合理界定網絡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注意公共治理與私權保護可能存在的目標偏離并合理把握注意義務的標準。就網絡侵權規則的適用問題而言,有論者認為,民法典在網絡侵權的問題上,遵循一般性的過錯責任原則。

        第四,由于民法典對高空拋物規則作出了修正,故高空拋物問題繼續成為學界討論的熱點話題。有論者認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通過對從建筑物拋擲物品侵權責任規則的利益再衡量,采用行為規范與裁判規則相結合、多方參與的綜合治理創新模式。還有論者認為,民法典將禁止高空拋物規定為每一個人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自己承擔責任。此外,應探索設立社會安全事故救助基金模式。

        05?結語

        應當看到,民法典的頒布只是萬里長征走完的第一步。全面貫徹實施民法典,真正實現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任務更加艱巨,也必將遇到許多新問題、新情況、新挑戰。如今,民法典具體適用的幕布已經徐徐拉開。廣大民法學者應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準確把握民法典的精髓和要旨,密切關注民法典適用中的各種問題,積極回應、獻言獻策,并在這個過程中不斷豐富和完善民法學理論體系與知識體系,并盡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氣派、中國風格的民法學體系。

       ?。ㄗ髡叻謩e為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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