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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拓展檢察路徑,充分發揮“督促監護令”功能
      時間:2021-10-11  作者:楊宇冠 李艷濤 雷利娜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近期,最高檢決定在涉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監護令。2020年度,檢察機關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446件,同比上升3.1倍;支持個人起訴202件,支持單位起訴109件。監護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近年來因監護人監管不力、監管缺位等原因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探索完善檢察機關運用督促監護令的路徑,以保障充分發揮督促監護令制度的作用。

        督促監護令是督促監護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有力抓手

        對未成年人監護開展法律監督,屬于檢察監督職責范圍。督促監護令是指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當監護人對子女的不良行為未及時有效干預、不當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監護缺失,但又未達到撤銷監護權、啟動國家監護的嚴重程度時,由檢察機關向監護人發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檢察工作文書,其目的在于喚醒監護人的責任意識,促使其認真履行監護職責。

        我國民法典并未嚴格區分親權和監護權,相比親權,監護權更加強調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權益這一法定義務或職責。盡管法律規定了監護人的義務,但只有真正落到實處,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督促監護令是檢察機關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直接手段,通過社會調查直面案后的家庭問題,列明列細監護職責,指導、幫助、督促監護人有針對性地糾正監護缺位問題,最終促成監護人履行好法定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6條賦予了檢察機關“國家監護人”的職責,而督促監護令是檢察機關履行該職責的重要載體。在面對監護人不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不當,但又未達到撤銷監護權的情形時,督促監護令為檢察機關履行“國家監護人”職責開辟了新的路徑。同時,督促監護令一經檢察機關發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能夠體現督促落實監護職責的強制性。

        發揮檢察機關督促監護令作用

        司法實踐中,督促監護令的效果能否實現,關鍵在于前期的社會調查是否扎實開展。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此類調查的目的是為合理適用強制措施、準確適用刑罰、有效開展教育矯正工作提供參考?,F階段,社會調查方式有自行調查、委托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調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或委托專業社會工作者進行調查。這四種方式中,專業社會工作者進行調查既能提供專業的社會調查報告,且當事人抵觸情緒也較小,無疑是社會調查的最佳選擇,但專業社會工作者組織主要存在于經濟條件較好的大城市,市縣級很難達到社會工作者組織的全覆蓋,主體的不專業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有效性,最終會影響督促監護令效果的實現。

        對于有監護能力且有監護意愿的監護人來說,督促監護令的作用可以得到實現,但實踐中很多年輕父母外出打工或因父母本身智障殘疾,把孩子留給年邁的老人照料,顯然,老人在學習和監護教育上常常有心無力。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發出有針對性的督促監護令,但由于客觀上監護人缺乏監護能力,督促監護令的效果也難以實現。

        督促監護令不是一發了之,更重要的是后期的跟蹤監督。檢察機關作為督促監護令的制發主體,受檢察職能行使方式限制,客觀上無法時時跟蹤監督。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往往聯合學校、村委會或居委會、街道辦、團縣委等組織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跟蹤督促。盡管這種聯合監督方式起到了一定效果,但因未納入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強制性規定,更多依靠參與部門的熱情和主觀能動性,一旦松懈下來,最終很可能演變成檢察機關“一頭熱”的局面。因此,在立法層面研究確定督促監護令的監督主體、職責,是確保其得到有效實施的關鍵所在。

        積極引入社會力量開展社會調查及監護輔助工作

        目前,可以探索將經過系統培訓的大學生志愿者、退休教職工及社區中適宜人群作為社會調查和監護輔助志愿者團隊。在專業司法社工的指導下,志愿者團隊開展社會調查輔助工作,同時介入監護工作,引導監護人依照督促監護令的內容,正確、充分地履行監護職責,同時提供心理咨詢、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有效彌補監護短板,督促親子之間溝通交流,幫助培養未成年人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完善督促監督令落實制度需要有重點、多維度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社會調查內容除涵蓋未成年人成長經歷和監護狀況外,重點要調查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是否存在虐待、遺棄或照管不良、監護人酗酒、濫用毒品等問題。要擴大社會調查范圍,除向未成年人、監護人展開調查之外,還要走訪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居住社區(村委會)等,多維度、多角度了解監護人履職情況,對家庭監護狀況作綜合評估,為后期制發督促監護令因人施教提出個性化履職要求奠定基礎,避免督促監護令內容教條化、形式化。同時,完善督促監督令制度還要不斷強化家庭監護教育效果。家庭監護教育的重點是要形成完備的監護人教育制度規范和常態化的教育體系,促進監護人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中的重要作用。為強化教育效果,實現資源整合、功能互補,在適用督促監護令的同時,可與親職教育、心理疏導、訓誡警示及法治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另外,督促監護令不僅僅是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同時也是在提高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監護人必須具有強化家庭教育的意識。在家庭教育意識的作用下,營造全社會關注家庭教育的氛圍,通過督促監護令的探索適用,期待對家庭監護教育指導及責任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

        要探索建立社會化監護監督格局。家庭問題折射的是社會問題,這需要在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建構社會各方參與、相互聯系、相互依托、各司其職、優勢互補的合作系統,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進行有效干預。同時,各部門、各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多措施、多形式落實好督促監護令。如,最貼近未成年人生活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最為直接、便利和有效;同樣,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與被監護人的接觸也較為密切,可以更及時、更直觀地了解監護人履職情況……另外,檢察機關也可通過地方先行先試來推動國家立法,以確定督促監護令的法律地位,將其納入地方黨委視野,推動多部門共同落實監護人監督工作,構建社會化“大監督”格局。

       ?。ㄗ髡叻謩e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河北省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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