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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走向理論化的刑事證據審查
      時間:2022-07-12  作者:邱鵬宇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本書不僅立足理論,強調吸收兩大法系的合理之處,而且從司法實踐角度出發,對于刑事證據審查,提出分解驗證、雙向對比、綜合分析邏輯遞進的三步法則,主張先形式判斷、后實質判斷的“二分法”,構建起“以客觀真實作為一種應然追求,以法律真實作為現實底線”的二元主義證明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可行、高效的證據審查方法。 

        近年來,在我國刑法學領域,刑法解釋學得到了長足發展,甚至某種程度上形成形式刑法觀與實質刑法觀的基本立場之爭。但是,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發展還較為落后。李勇檢察官的新著《刑事證據審查三步法則》一書,不僅立足理論,強調吸收兩大法系的合理之處,而且從司法實踐角度出發,對于刑事證據審查,提出分解驗證、雙向對比、綜合分析邏輯遞進的三步法則,主張先形式判斷、后實質判斷的“二分法”,構建起“以客觀真實作為一種應然追求,以法律真實作為現實底線”的二元主義證明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可行、高效的證據審查方法。

      對瑕疵證據應當進行實質判斷 

        該書提出,分解驗證“作為‘三步法則’中的第一步,解決的是證據能力問題”。在司法辦案中,司法人員審查證據時首先要解決的是證據資格問題,而證據資格就是證據能力。在審查證據能力的過程中,司法人員應當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據才具有定案資格。不具有合法性的證據,有可能是瑕疵證據,有可能是非法證據。對于瑕疵證據,經合理解釋或補正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于以刑訊逼供、暴力或者威脅等非法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但是,對于書證、物證存在瑕疵的,不必然要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此即涉及認定標準問題,也就是說,在何種情形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書證與物證應當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此,該書提出了“先形式、后實質二步式審查法”,即對是否違法取證先進行形式判斷,再通過實質判斷確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實質判斷應遵循四項規則:人權規則、痛苦規則、真實性規則、自愿性規則。只有實質上違反了該四項規則,才可以認定為非法證據。

        因此,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在堅守“疑罪從無”原則的基礎上,對于瑕疵證據,要敢于面對辯護方的質疑,從實質解釋出發,判斷該瑕疵證據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則,對于實質上確實屬于非法證據的,應當予以排除。否則,應予以補正后繼續使用。

      在雙向對比中解決證明力問題 

        該書以較大篇幅論述了證據能力問題,只有證據能力適格,才能進一步審查證據的證明力,這是雙向對比環節要解決的問題。對比即對案件中的證據材料進行縱向、橫向的比較和對照,審查其所印證的內容是否一致,以解決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從歷史角度來看,證明模式先后經歷了神示證明模式、法定證明模式、自由心證證明模式三個階段。自由心證證明模式是現代刑事訴訟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其根本觀點是對各種證據的證明力,由司法官根據理性和良心,自由地依法作出判斷。我國的證明模式其實也是自由心證模式,但與嚴格意義上的自由心證模式有所不同,差異在于我國更加注重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更加注重證據的內在一致性,有學者將其總結為印證證明模式。印證證明模式強調孤證不能定罪,強調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但是,證據之間如何達到相互印證,以及證據之間是否是真正的相互印證,需要進行實質判斷。證據能力審查是前提,只有證據能力經審查適格,才能夠進入雙向對比階段,進行證明力的判斷。在證明力判斷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要重視客觀證據審查。公訴人在審查證據材料時,不應輕信任何一方的言詞陳述,更不能“重言詞證據輕客觀證據”,要先從客觀證據出發進行審查,深入案件事實中,分析言詞陳述是否合理。要堅持親歷性原則,對于證言存在矛盾的地方,需要當面復核,以防止印證形式化。

        二是對供證完全一致的情況要格外慎重。供證完全一致是言詞證據的理想狀態。但是,不同的人對于案件事實的描述不可能完全一致,如果供證之間陳述完全一致,甚至細節方面、筆錄上的錯字、筆跡涂改等均完全相同,則需要慎重對待。尤其是對于被采取非羈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口供與其他證人證言完全一致時,應警惕是否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三是切勿出現“印證”的絕對化。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絕不是任何地方都不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而是指事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必須達到相互印證的狀態,且不能出現邏輯上的矛盾,對于非主要情節的沖突與矛盾,在合理范圍內是允許的,也是客觀存在的。

      綜合分析中二元主義證明標準的運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證明標準均規定為“證據確實、充分”。學界一直有關于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爭論,進而形成了“法律真實說”和“客觀真實說”兩大學說。對此,作者提出“客觀真實作為一種應然追求,法律真實作為現實底線,既是司法實踐真相的呈現,也是一種務實的學術立場”,此即二元主義證明標準。辦案人應窮盡手段去發現事實真相,窮盡可能去收集證據,盡最大限度接近客觀真實。當能收集的證據已經全部收集到位,能采用的手段已經全部使用完畢,仍然無法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即法律真實也沒有實現,則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事實上,二元主義證明標準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從公訴人角度而言,審查案件時,首先要充分理解刑法法條、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等各種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然后,要全面審查證據材料,努力尋找客觀真實,發現客觀真相。在分解驗證、雙向對比階段,需要對瑕疵證據予以補正,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證明力較弱的證據進行補強。最后,應當堅守法律真實底線,窮盡現有條件進行查證后,根據“現有”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對無法達到法律真實底線的,應堅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不予認定。

        在犯罪輕刑化趨勢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經深入適用情況下,對于輕微犯罪案件和重罪案件的證據標準是否可以有所不同,學界仍有較大爭議。受限于我國的現實情況,目前仍不宜對證明標準有所降低,然而,如果所有案件的證據標準毫無差異,那么案件繁簡分流實效將大打折扣。對此,作者提出以證據標準的差異化來推動案件繁簡分流。筆者贊同這一觀點,即對于案件事實清楚簡單,且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均適格,又符合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對案件的證據標準適當放寬。證據標準的放寬不代表證據之間應相互印證的狀態可以放寬,而是指依據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根據現有證據已經能夠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故意傷害案中,即使沒有監控視頻和目擊證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能夠相印證,也可以予以認定。當然,在放寬證據標準之前,仍應當嚴格進行分解驗證和雙向對比,即嚴格審查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很喜歡本書自序中的那段話:“對于證據問題,我們應該始終保持戰戰兢兢、誠惶誠恐的心理,始終堅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審慎態度?!边@是一本理論性和實踐性均很強的著作,書中充滿的是人道主義情懷和對法律底線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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