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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堅持實質解釋論深入落實少捕慎訴慎押
      時間:2022-10-31  作者:邱鵬宇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2021年6月,黨中央專門印發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將“嚴格依法適用逮捕羈押措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為一項重大戰略部署開始全面施行。在筆者看來,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與刑法實質解釋論的內在價值不謀而合,在貫徹這一政策中應堅守實質刑法觀,堅持實質解釋論。

      以實質解釋論理解“社會危險性”,有力落實少捕要求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在審查逮捕案件中,社會危險性是判斷應否逮捕的基本標準,而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判斷是以是否存在現實的、高度蓋然的危險為準繩?!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第128條所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而應當逮捕的情形,無論是“可能實施新的犯罪”,還是“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抑或是“企圖自殺或逃跑”,均應滿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基本前提,而不是隨意猜測,或者僅根據非本地居民、無固定職業而判斷其具有社會危險性。即使《規則》第129條規定“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可以作為判斷“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標準,也并不意味著有吸毒等惡習就一定會實施新的犯罪,而仍應從實質角度判斷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同時,即使在批準逮捕后,仍應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從實質角度判斷是否還需要繼續羈押。目前,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亟須解決如何與捕后輕緩刑率相協調的問題,這涉及如何從實質角度理解司法規律。筆者認為,捕后輕緩刑率成為負向指標的出發點,在于要求辦案人員對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能不捕的不捕,因為此類案件本身可以判處緩刑和輕刑,可能并無羈押的必要。但是,捕后輕緩刑率不能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相沖突,捕后輕緩刑率適用的對象應當是一捕到底并最終被判處輕緩刑的案件。換言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且變更強制措施后,便不宜再在捕后輕緩刑率中予以評價,而應當將重心放在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考核上。唯有如此,才能激勵辦案人員積極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堅持法益侵害性標準,以法益侵害程度為中心暢通出罪渠道

      根據刑法理論中結果無價值論的基本觀點,犯罪是對法益的侵害,刑法是以刑事責任為手段,對嚴重侵害法益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在司法實踐中,入罪容易、出罪難的困境歸根結底是由于受“構罪即訴”等觀念影響?!皹嬜锛丛V”可能符合形式正義的要求,但是,“構罪即訴”會帶來刑事處罰過多過重的弊端,因而有必要堅持以法益侵害程度為中心,處罰值得處罰的法益侵害行為,對法益侵害輕微的行為予以出罪處理。實踐中,雖然已經開始全面施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但是適用不起訴的案件類型依然主要是涉危險駕駛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輕傷)等案件。筆者認為,目前運用不起訴處理的部分案件,可以探索通過出罪化和非刑罰手段予以解決。2009年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以及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并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免除處罰。據此可知,只要堅持實質解釋論,以法益侵害程度為中心,就可以對情節輕微的類似違法行為予以出罪處理,既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又能夠有效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由此可見,堅持實質解釋論就是要將刑法雖有明文規定,但實質上刑事處罰程度較低的行為排除出去,能以民事、行政等手段予以規制的,就不要訴諸刑法,真正實現可訴可不訴的不訴,這正是“慎訴”理念的實質內涵。

      堅持責任刑與預防刑相適應,防止過度注重社會防衛效果

      從犯罪預防的角度而言,在羈押期間,一些輕罪罪犯很容易受到重罪罪犯、累犯等的影響,不利于其順利復歸社會。重刑主義強調刑罰的威懾力和社會防衛功能,偏重于對社會秩序的維護。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在追求穩定的社會秩序同時,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公正等價值的實現,這些價值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因此,應糾正偏重社會防衛的理念,防止把犯罪人當作預防他人犯罪的工具。對采取非羈押手段足以實現打擊犯罪目的的,不宜輕易采取羈押措施;對判處緩刑能更好實現家庭穩定、社會安定的,則宜選擇適用緩刑。在實踐中,要防止對被告人處以實刑并非是因為其對法益侵害的程度達到了必須科處刑罰的條件,而是因為未與被害人達成諒解的現象發生。被害人不同意諒解的原因有多種,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雖愿意賠償但經濟能力不濟的情形,對此,如果處以重刑并不符合實質正義。日前,有的地方探索建立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及提存制度,對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強烈賠償意愿,但是仍未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的犯罪嫌疑人,由公證部門將賠償款提存,為將來獲判輕緩刑或不起訴爭取時間和機會。

      總而言之,在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過程中,需要司法工作人員運用刑法實質解釋論,抓住法益侵害實質,真正理解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實質內涵,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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