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id="vrusw"></form>

    <small id="vrusw"><video id="vrusw"></video></small>
  1. <menuitem id="vrusw"></menuitem>
    1. <code id="vrusw"></code>
      <small id="vrusw"></small>

      <sup id="vrusw"><small id="vrusw"></small></sup>
      當前位置:首頁>>理論研究
      理論研究
      遵循法秩序統一原理規范必要性審查
      時間:2024-05-27  作者:邱鵬宇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字號: | |

      隨著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顯著變化,輕罪成為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的意見》提出,對于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為防止不訴了之導致出現處罰漏洞,在行政檢察部門審查是否需要對被不起訴人作出行政處罰后,對于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經檢察長批準,向同級行政機關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在提出檢察意見之前,檢察官應當進行必要性審查。換言之,并非所有不起訴案件均應當移送給予行政處罰。實踐中,要避免出現為移送而移送的情況,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行刑反向銜接基礎在于法秩序統一

      法秩序統一原理,是指以公平、正義、人權等法的價值作為基本理念,實現各個部門法規范之間的協調一致。在筆者看來,法秩序統一原理內含違法性的統一、目的性的統一和合理性的統一三個方面。

      首先,違法性的統一要求防止同樣的行為既被禁止又被允許,導致公民無所適從。換言之,對于同一行為的不法評價,不同的法規范之間是不能存在沖突的,法律對公民的行為具有指引作用。相應地,對公民的法期待也應當是一致的,當行為人違反法期待時,其否定性評價也必須保持一致,否則公民將陷入進退兩難之中。

      其次,雖然各個法規范之間應當保持其獨立性,受各自規范保護目的的約束,但是各個規范保護目的之間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關系,而是在統一于憲法的規范保護目的下形成包容和交叉關系。刑法、行政法和民商法規范保護目的的不同和緊張關系,影響的僅僅是不同法規范對不法程度的評判,并不影響最終目的的一致性。

      此外,法秩序統一原理還要求合理性的統一。法律的制定并非憑空臆想,而是社會經驗事實的抽象化和成文化。在一項活動中,其活動目標、價值取向應當具有恰當性和實效性,具體到司法活動中,司法者也是在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與鮮活具體的個案事實進行對照,最終形成裁判結果。但任何裁判結果都不能違背人之常情,也不能違背自然規律,更不能違背法律規定,此即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在整體法秩序之下,法規范對于裁判結果的合理性也是統一的,由此為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提供了社會基礎。

      行刑反向銜接必要性審查要點

      如前所述,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對于未受刑事處罰而仍需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人,仍有必要實施行刑反向銜接。但是,行刑反向銜接畢竟是國家公權力對公民個人的追責活動,仍應當進行必要性審查。

      法定不起訴情形下應注重階層體系下的審查。主要可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審查: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而被不起訴時,應審查有無行政處罰依據。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性審查位于第一階層,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時,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入罪。但是實踐中,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原因有多種,此時需要判斷其行為有無行政處罰依據。具體而言,行刑反向銜接必須以存在明確的行政處罰依據為前提。由于行政法與刑法的規范保護目的存在差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由于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必須確保該行為在行政法上具有明確的處罰依據和方式,由此才能獲得正當性和可執行性。

      2.基于違法阻卻事由而出罪時,不宜開展行刑反向銜接。我國的違法阻卻事由通常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筆者認為,在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時,不宜開展行刑反向銜接。首先,對于正當防衛而言,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如果行為人因正當防衛而出罪,或者得到褒獎時,不可能在行政法上得出相反評價,否則會使公民在面臨不法侵害時畏首畏尾,失去自力救濟的時機。其次,在緊急避險中,根據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而引起險情的人顯然不是緊急避險人,所以,該條第2款規定,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诜ㄖ刃蚪y一原理,在民事法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時,在行政法上也無需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更不需要行刑反向銜接。同時,存在超法規阻卻事由時,也不宜實施行刑反向銜接。具體而言,在被害人有效承諾中,由于個人對某些法益的處置具有自決權,因而即使產生損害,也不能違背公民自決權而進行行刑反向銜接。在自救行為中,更不允許損及行為人的正當權利,產生法理沖突。

      3.基于責任阻卻事由而出罪時,應區分情況審查。在責任阻卻事由中,通常只有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兩個因素會涉及行刑反向銜接。一方面,在當事人因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而出罪時,應當進行必要性審查,需要移送行政執法機關的,應當移送。因為其既然存在認識犯罪事實且將其實現的意思,就具有應當喚起違法性意識、形成反對動機的機會,卻決意實施,因而具有可譴責性。另一方面,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出罪的案件中,此時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后,再次進行行刑反向銜接,會造成法規范的相互沖突和矛盾,影響公民的自由選擇。

      酌定不起訴案件應判斷反向銜接是否合理。由于大多數酌定不起訴案件都符合行刑反向銜接的要求,因此筆者僅從消極層面進行論述和分析。

      1.當事人具有特殊關系時,不宜反向銜接。如果辦案中忽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親屬、朋友、鄉鄰關系,在雙方已經賠償諒解的情況下,仍強行實施行刑反向銜接,勢必會將漸趨修復的社會關系人為加以破壞,重新激化矛盾,使辦案效果大打折扣。

      2.已經受過行政處罰的案件,不能實施反向銜接。只有未經行政處罰的案件,在作出酌定不起訴時進行反向銜接,才能發揮合力優化懲戒體系、一體維護法秩序統一的作用。如果行為人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則需要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不能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啟行政程序,使行為人被反復追訴。

      3.不符合“比例原則”時,不能實施行刑反向銜接。能夠符合酌定不起訴條件的案件,行為人對法益的侵害通常并不嚴重,在進行必要性審查時,就需要判斷一旦予以行政處罰,會不會導致行為人受罰過重的情況。

      存疑不起訴案件應審查是否達到行政證明標準。由于刑事證據的審查標準要高于行政證據,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也遠高于行政案件,因此一些案件雖然作出存疑不起訴,但也只是對于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存在疑問,而不一定未達到行政證明標準,不能證明是犯罪事實的案件,不一定不能證明存在行政違法行為,對于證據證明力達到行政證明標準的,可以實施行刑反向銜接。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

      av制服二三区四区在线看_92国产精品午夜福利免费_色噜噜狠狠狠狠狠色综合_亚洲国产另类久久久精品网站
      <form id="vrusw"></form>

        <small id="vrusw"><video id="vrusw"></video></small>
      1. <menuitem id="vrusw"></menuitem>
        1. <code id="vrusw"></code>
          <small id="vrusw"></small>

          <sup id="vrusw"><small id="vrusw"></small></s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