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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研究
      運用漸進式審查方法?精準把握輕傷害案件能否出罪
      時間:2024-04-01  作者:張帥?邱鵬宇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字號: | |

      在審查輕傷害案件有無出罪可能過程中,適宜采取漸進式審查方法,著重把握行為是否違法及主觀是否存在故意與過失責任兩個方面;出罪情形之一:立足優越利益原理,對相關法益進行衡量,排除犯罪成立。出罪情形之二:在責任要素中審查主觀罪過,防止“唯結果論”。

      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案件發案率較高,其中,尤以輕傷害案件居多,在處理該類案件過程中,有時存在“唯結果論”的做法,即實行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結果,就認定行為人具有傷害故意,將行為的性質交由結果來確定。這種做法很容易忽略主觀要素對犯罪成立的評價作用,造成該罪名適用的簡單化和擴大化。另外,我國刑法只在故意傷害罪中規定輕傷構成犯罪,并未規定過失致人輕傷的行為構成犯罪,上述做法也會壓縮過失致人輕傷出罪的空間。因此,在審查輕傷害案件中,是否具有“傷害故意”應該成為辦理該類案件的關鍵點之一,必須予以準確判斷。

      從刑法理論看,犯罪構成領域中,三階層體系采取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遞進式審查判斷方式,這一判斷方式有助于司法機關準確認定犯罪。在審查輕傷害案件有無出罪可能過程中,適宜采取漸進式審查方法,著重把握行為是否違法及主觀是否存在故意與過失責任兩個方面。

      出罪情形之一:立足優越利益原理,對相關法益進行衡量,排除犯罪成立。

      在階層體系下,由于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的類型,所以,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通常具有違法性,但不可否認的是,僅通過事實符合構成要件判斷不法是不完整的,因為,社會生活中存在多種利益相沖突的情形,需要在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造成了某種利益損害為前提的情況下,在違法階層對有無違法阻卻事由進行判斷,只有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并且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才屬于客觀的違法。

      依據優越利益原理,若存在法益之間的沖突,就要承認保護合法利益是被侵害人的權利行為,在實現其權利范圍內應否認不法侵害者利益的保護必要性。當然,這也要通過對行為結果、法益價值、情形緊迫、行為必要程度進行衡量,當行為保護的法益優越或相等于所損害的法益時,可以阻卻違法性??梢哉f,正當防衛便是依據優越利益原理而成立的法定違法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的特點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從而保護法益,盡管正當防衛符合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其保護了更為優越或者至少同等的法益,因而既不具備刑事違法性,也不具備實質違法性。在司法實踐中,傷害類案件更容易涉及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因此,在審查此類案件過程中,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時間、對象、必要限度等條件,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避免以事后理性評判防衛人狀態。尤其是對相互斗毆的輕傷害案件,要著重審查相互攻擊場合,誰先發起攻擊行為,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行為,是否具有斗毆故意及其他特殊介入因素導致傷害升級等情況。

      出罪情形之二:在責任要素中審查主觀罪過,防止“唯結果論”。

      在階層體系下,應當分階層清晰理順行為正當與否,行為是否應受譴責,避免案件審查忽視主觀要素對成立犯罪的作用,防止“唯結果論”。具體而言,在輕傷害案件主觀要件審查過程中,需從兩方面進行傷害故意的認定。

      一是依據行為屬性認定傷害故意。最高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第7條對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予以明確限制,如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盡管上述規定是對構成要件行為要素的認定,主觀見之于客觀,也恰恰反映出行為人并不具有傷害的主觀故意。在司法領域,輕傷害案件中存在的防御行為和本能行為不能認定為具有傷害故意。

      二是依據輕微暴力危險程度認定傷害故意。不同程度暴力對傷害結果大小的影響也反映著行為人主觀是否存在傷害的故意。辦案實踐中,往往輕微暴力折射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的認定存在一定困難。輕微暴力是指行為人實施了較小力度的一般攻擊行為,并非捶打、蹬踹等具有明顯暴力性質并能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對被害人實施的揪扭、推倒等攻擊行為。這些行為本身在沖突中大多數屬于一念之間的行為,并不具有連續的攻擊性,對對方的生理機能健康不具有實質的、類型化的危險性,一般不會損害其生理機能的健全性,如果上述行為造成輕傷結果,認定為過失更為妥當。由于過失致人輕傷并不構成犯罪,所以在輕微暴力致人輕傷的案件中應當謹慎認定傷害故意,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當然,在對輕微暴力危險程度的認定上仍需謹慎對待,由于輕微暴力也是在特定時空環境中針對特定對象所實施的,雖然是采用輕微暴力方式攻擊被害人,但也存在打擊沒有節制或者當時場所、對象存在特殊性的情況,如長時間毆打,或者爭執發生在樓梯口、行進的公共交通工具中等極易摔倒磕碰的場合或者針對年老體弱等特殊對象實施,上述行為具有高度致害危險性,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傷害故意。

      (作者單位:山東省淄博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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