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和電是生產生活的必需品
但是當業主欠繳物業費時
有些物業公司會
采取斷水斷電的方式“制裁”業主
那么,物業是否有權如此催收物業費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新出臺的民法典
更是做出明確禁止性規定
今天,打開民法典
讓我們一起來解讀相關法律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