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傳統觀念里,
夫妻一直被視作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體,
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但在夫妻離婚時
有時會出現一方莫名“被負債”的情況。
今年五月底審議通過的民法典
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原則,
為司法裁判提供了統一規則,
保障了夫妻對共同債務的決定權,
有效防范了無辜“被負債”現象,
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與交易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