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許多人會因友情親情等原因
而為他人債務充當保證人,
在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
在合同上稀里糊涂地簽了字。
而民法典實施前后
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則大不相同
一般責任保證or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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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里也提醒大家,
如果是好心為別人的借款當保證人,
在簽署保證合同時
一定要仔細閱讀確認無誤后再簽字,
如果帶有“連帶責任保證”字樣,
那么你承擔債務的風險將大大提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鶆杖讼侣洳幻?,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ǘ┤嗣穹ㄔ阂呀浭芾韨鶆杖似飘a案件;
?。ㄈ﹤鶛嗳擞凶C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ㄋ模┍WC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