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2. 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不過并不是所有情況都要逢問必記錄哦!
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