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1.不起訴案件,是指審查起訴過程中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是為了充分聽取偵查機關(部門)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為人民檢察院對案件是否作不起訴處理提供參考。
2.公開審查的不起訴案件應當是存在較大爭議并且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準備作不起訴的案件。
3.對下列案件不進行公開審查:
?。?)案情簡單,沒有爭議的案件;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進行公開審查;
?。?)其他沒有必要進行公開審查的案件。
(二)公開審查的程序及內容
1.人民檢察院對于擬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可以根據偵查機關(部門)的要求,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請,經檢察長決定,進行公開審查。
2.人民檢察院對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審查,應當聽取偵查機關(部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分別進行,也可以同時進行。
3.公開審查活動在人民檢察院進行,也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場所進行。
4.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時,允許公民旁聽;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員參加;可以根據旁聽案件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請求,邀請有關專家及與案件有關的人參加;經人民檢察院許可,新聞記者可以旁聽和采訪。對涉及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關單位派代表參加。
5.人民檢察院在公開審查3日前,應當向社會公告案由、公開審查的時間和地點,并通知參加公開審查的活動人員。
6.人民檢察院在公開審查時,應當公布案件承辦人和書記員的姓名,宣布案由以及公開審查的內容、目的,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和義務,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人民檢察院主要就案件擬作不起訴處理聽取偵查機關(部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8.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闡述不起訴的理由,但不需要出示證據。
9.參加公開審查的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以及是否應予不起訴,各自發表意見,但不能直接進行辯護。
(三)制作筆錄
公開審查的活動內容由書記員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參加公開審查的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認為記錄有誤或有遺漏的,可以請求補充或更正,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